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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傲江湖__文章事小,撕逼失态!

更新时间:2016-09-06点击次数:3952次字号:T|T
近日,刑辩江湖可谓一片腥风雪雨、同室操戈。易胜华律师一篇《煮酒论英雄——戏说刑辩江湖》因将国内大状分门定派并直言不讳各主优劣而引来众多非议,然而,非议远非所料,同最当初的不满到微信群咆哮到集众批判到设堂公审,似是不置人死地方不休的戾气。



近日,刑辩江湖可谓一片腥风血雨、同室操戈。易胜华律师一篇《煮酒论英雄——戏说刑辩江湖》因将国内大状分门定派并直言不讳各主优劣而引来众多非议,然而,非议远非所料,从最当初的不满到微信群咆哮到集众批判到设堂公审,似有不置人死地方不休的戾气。而另一方,易胜华律师在其视频直播中已对其文其词的不实不当之处进行了逐一更正澄清并逐一致歉。

事情至此,本亦结尾。不想,各大律微群仍不断有人出言呈文、竟相批判,且秽语连连、入目可寒。

笔者作为青年律师,7年律师执业经验、5年专业刑辩道路远逊各位前辈或大状资历,在阅历、学识、经验上都一直把各位前辈或大状当自己的引路人或榜样。因此,笔者无资无辈也更不喜好对同行引路人有保留的评价,亦更无水平和常识来评价其言其文观点之褒贬。然,作为一名围观者,对于同行相残、损刨撕逼的现象实在无法苟同。一时兴起,提笔明观,略表一二,如有偏颇,愿受校正。

 

首先,律师能否进行营销?

易胜华律师《煮酒论英雄——戏说刑辩江湖》公众号推出后,即有律师直言反对易式营销,并在各大律师微信群大肆抨击易式营销。笔者不禁想问:律师不能营销吗?抨击易式营销的律师没有进行过律师营销吗?那么另一面,抨击者在群内一而再再而三嘲讽、抨击易式营销的同时反复发布有关易式营销评判专题讲座的信息,笔者在想,这些难道不是营销吗?如此,笔者想到一句用在此处似乎不恰当的禅语——贼喊捉贼!

笔者以为,无论是钱列阳律师、张青松律师、王亚林律师等律师的低调营销,还是杨金柱律师、刘平凡律师、王思鲁律师等律师的高调营销都是有效的律师营销方式(至少笔者个人认为他们的营销可以如此区分),律师营销没有统一的标准,只是不同性格或不同价值取向的律师喜欢或选择的营销方式不同而已。当然,不同的营销方式社会观感可能不同,笔者个人就更喜欢前者低调营销的淡泊人生态度。

诚然,笔者认为,易胜华律师的《煮酒论英雄——戏说刑辩江湖》在行文风格上直陈众多前辈或大状辩护风格利弊的作法确有考虑失周,但是,大家讨论的焦点是不是应该重点放在其文作法失当而不是其营销与否上呢?

 

其次,律师营销文章内容有失实失当,我们应该是拉帮结派讨伐还是开堂设课纠偏总结,还是应该就事论事的善意指出纠偏?

在这里,笔者要提出一个观点,就是你的爱人没有接受你的关心不是因为他(她)不接受而是因为你表达关心的方式让他(她)难以接受。也就是说,我们表达善意不是你说了自己想说的就行了,而是只有你表达的方式能让他(她)接受才能说你完整的表达了善意。否则你就不是表达善意,因为你根本不顾对方的感受、不顾对方能不能接受!

笔者看到,有观点曰刑辩没有江湖,又有观点曰品格低下者愧对刑辩律师之师,还有观点曰不质疑动机的前提是不侵害他人或社会利益并举出刑法犯罪案例,更有同仁开堂设课名曰评戏说刑辩江湖,等等。笔者纳闷:刑法五大泰斗之一邱兴隆教授(律师)宣布退出刑辩江湖难道是错误认识?今时难道回到了春秋战国时期老子、孔子、孟子等圣人辈出的年代而圣人云涌?举刑法案例意指质疑动机的言外之意难道易胜华律师推出《煮酒论英雄——戏说刑辩江湖》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范畴?开堂设课以他人之短为授课唯一主题难道是纯粹的就事论事?

更有甚者,还有好奇者扒出易胜华律师过往招聘助理、与离职助理对簿公堂的一些相关负面微博记录。笔者就更不明白了,这到底是就事论事纠枉还是人格人身攻击?是,这些负面微博记录也许观感不好,但过去等于现在、现在等于将来吗?——一切向前看!

诚然,易胜华律师在《煮酒论英雄——戏说刑辩江湖》是有个别失实之处,在相关方提出异议后易胜华律师已视频直播一一更正澄清,并向相关方一一致歉。既然如此,我们仍不休论战与批判是否矫枉过正?

写到这里,笔者感慨:刑辩有江湖,江湖水很深,人心各不同,险恶难苟同!借用盈科(广州)刑事部丁一元主任关于 “凡是不以取证为目的的辩护都是耍流氓” 的观点——凡是不就事论事的论战都是耍流氓!

 

最后,笔者也看到很多律师在参与评说《煮酒论英雄——戏说刑辩江湖》时以就事论事的心态进行了较客观、公正的评论,其中不乏王亚中律师、曹春风律师、刘平凡律师等知名律师,他们给我们青年律师树立了一个良好的作风、风格榜样,还有像李水湘律师、刘敏律师等许多律师对纠枉过正而敢于直言反对观点的勇气也给青年律师树立了良好的人格榜样(还有很多律师客观公正的评价在此限于篇幅和时间关系无法一一铭赏,还请包涵) 。他们的包容、客观和勇气是我们青年律师应当弘扬的正能量。


 

段长明

201696

 

作者:段长明 (编辑:南方刑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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