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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被捕入狱,检察监督--终获不诉

更新时间:2017-05-24点击次数:2818次字号:T|T
不得不褒扬的是,房县检察院在收到辩护人的《不构成犯罪法律意见书》和《取保候审申请书》后,顶着公安的巨大压力,对王某予以了取保候审。在收到辩护人《不起诉辩护意见书》后,依然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王某最终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可以说,房县检察院在审查办理本案时,严格的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处理,体现了房县检察官的检察专业水平,充分的履行了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更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与尊严。通过房县检察官办理本案,也让我们看到了房县检察系统的法治进步与公信力! 不得不褒扬的是,房县检察院在收到辩护


辩护人:张文明主任

 


【工程纠纷,被捕入狱】

2013年,王某承包湖北房县某酒店工程后转包给第三人。2014年,由于该工程属于“三无”违法建筑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工,酒店工程从此烂尾,发包方因而拖欠工程款,继而引发劳资纠纷。因拖欠工人工资,2017年春节前,王某被房县公安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由予以刑事拘留,并被逮捕。

 

【审前辩护,铿锵有力】

王某被逮捕后,王某家属不远千里委托张文明律师(经济职务犯罪刑事部主任)作为王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张文明律师迅速赶赴神农架山区房县,通过会见嫌疑人,案情浮出水面。

原来,事件是起因是酒店工程发包方恶意拖欠工程款,导致分包人无法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王某只是酒店工程的承包转包人,分包人、发包人才是本案的直接责任人和实质责任方,但有关部门既不追究分包人也不追究发包人责任,却拿中间的转包人开刀和追究刑事责任,难免不被外界认为这是选择性执法。

而王某亲属出于同情和道义,在王某被拘留后为分包人先行垫付了工人三十余万元的工资,并向公安机关为王某申请取保候审,办案人员不予同意,还声称若王某不赔偿发包方损失两到三百万元,就对王某以诈骗罪让其牢底坐穿。

根据法律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批准逮捕前付清拖欠的工人工资的,可以不予批准逮捕,但王某在代为垫付工人工资后,不仅没有被予以取保候审,还被迅速呈请批准逮捕和很快被批准逮捕,有关部门选择性执法、罔顾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行为昭然若揭。

张文明律师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怒不可遏、义正言词,结合实地调查取证情况,与当地律师密切配合,立即向房县检察院递交了《不构成犯罪法律意见书》和《取保候审申请书》。

辩护人介入辩护后,公安机关补充了许多针对王某涉嫌诈骗罪的材料,但没有取得有力证据。但让辩护人无法接受的是,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多次代表发包方将赔偿数额一降再降,以为可以取得王某的妥协和承认,但王某始终没有屈服,其中个别办案人员还违法插手经济纠纷,在检察院对王某予以取保候审后依然要求王某与发包人面对面协商赔偿事宜。

针对公安机关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辩护人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递交的《不起诉辩护意见书》中予以了浓墨痛斥和投诉。

 

【检察监督,终获不诉】

不得不褒扬的是,房县检察院在收到辩护人的《不构成犯罪法律意见书》和《取保候审申请书》后,顶着公安的巨大压力,对王某予以了取保候审。在收到辩护人《不起诉辩护意见书》后,依然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王某最终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可以说,房县检察院在审查办理本案时,严格的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处理,体现了房县检察官的检察专业水平,充分的履行了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更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与尊严。通过房县检察官办理本案,也让我们看到了房县检察系统的法治进步与公信力!

 

 

 

 

 


(编辑:南方刑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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