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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案】郭某涉黑案判刑仅一年三个月

更新时间:2016-08-04点击次数:3203次字号:T|T
郭某涉嫌黑社会、故意伤害案判刑仅一年三个月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23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1995年以来黄某以成立实业公司为依托,先后纠集多名被告人,在从化市从事赌博、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黄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3年以后该组织继续吸收大量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杂人员等,组织实力得以不断发展壮大。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在赌场内“放贷”、“抽水”...


 

【案情简介】

2012102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1995年以来黄某以成立实业公司为依托,先后纠集多名被告人,在从化市从事赌博、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黄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3年以后该组织继续吸收大量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杂人员等,组织实力得以不断发展壮大。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在赌场内“放贷”、“抽水”,经营娱乐场所等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所得收益全部交给黄某经营的实业公司,并通过采用暴力、威胁、串通投标、行贿等方法非法获得房地产工程,壮大实力。同时,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郭某系黄某亲戚,2007年初,黄某因瓷泥场经营问题与被害人吴某产生矛盾,遂伺机报复,由郭某、李某、黎某以吃饭为名将被害人吴某约出,其他同案人持枪射击吴某,致吴某、姚某轻伤。公诉机关指控郭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建议量刑三至四年。

 

【辩护观点】

本网段长明律师接受委托后,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郭某有固定职业,其仅在本案中有约被害人吴某吃饭,其没有与本案其他被告人一起参与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串通投标、行贿等行为,郭某不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郭某在故意伤害吴某一案中,其约吴某吃饭前并不知道黄某等人要开枪报复吴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黄某等人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形成对从化地区土方工程、建材行业的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从化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郭某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如下:

郭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总和刑期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编辑:南方刑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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