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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曾某涉嫌寻衅滋事案

更新时间:2016-08-04点击次数:4192次字号:T|T

 

取保候审申请书

——曾**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

 

申请人(辩护人)段长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通讯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18层。

犯罪嫌疑人:**,男,汉族,19****日生,20140103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涉嫌罪名:寻衅滋事罪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对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犯罪嫌疑人曾**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并予以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曾**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现已移送贵院审查起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曾**及其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通过阅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认为曾**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社会危害性,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本案发生时,曾**当初并没有同隋**、唐**一起吵闹,而是一直在劝架,其并不愿意双方发生冲突。

根据被害人、证人以及隋**、唐**、曾**的《询问笔录》或《讯问笔录》,曾**本案中一直有劝架,并有将双方支开,其劝架行为值得肯定,同时也说明曾**并不愿意双方发生冲突。我们不能因为后来场面的失控而否定曾**现场劝架和为控制事态发展所做的努力。

 

二、本案情节显著轻微,本案事发并非无是生非,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肢体冲突也只有短短几分钟,也没有持械斗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三、本案发生时,犯罪嫌疑人在冲突过程中能够及时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看到阳**头部有血迹时即停止了打斗,同时曾**有打电话报警。**、隋**、唐**在到医院接受治疗后,亦主动到公安机会接受处理,构成自首。

根据侯明宇的《询问笔录》及隋**、唐**、曾**的《讯问笔录》,隋**、唐**、曾**在本案肢体冲突中发现被害人阳**头部有血迹时即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停止了打斗,并由曾**用自己的手机拔打110报警。三人当天凌晨到医院接受治疗后,即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构成自首。

 

四、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双方因本案引起的矛盾已经化解。

 

五、本案社会危害性小,且曾**属初犯、偶犯,对曾**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不致再危害社会。

如前所述,本案情节轻微,曾**一直有劝架行为,其最后被牵扯进本案而短暂殴打阳**情有可原,其在看到阳**头部有血即停止打斗并打电话报警以及治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的自首情节均说明对曾**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再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

 

综上,曾**本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其案发时能冷静劝架、案发中能及时意识到错误停止打斗并拔打电话报警、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归案后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真诚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曾**没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贵院综合考虑以上事实、情节,依法对曾**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曾**家属愿意对其申请取保候审提供担保。谢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联系电话: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编辑:南方刑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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