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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阴阳合同风波难以构成逃税罪

更新时间:2018-06-04点击次数:5049次字号:T|T
范冰冰是否存在“阴阳合同”逃税漏税行为,我们只能等待税务机关的调查结果。本文仅从法律角度,分析范冰冰“阴阳合同”逃税漏税行为若查证属实是否构成逃税罪予以简要剖析。

范冰冰阴阳合同风波若查实亦难以构成逃税罪

作者:段长明,南方刑事网首席律师

 

 

近日,名嘴崔永元微博披露影视演员范冰冰疑似阴阳合同逃税漏税潜规则(4天天价6000万片酬),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63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官网发布公告,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网上反映的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江苏省地税局已组织主管税务机关等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范冰冰疑似阴阳合同涉税风波霎时成为舆论焦点,范冰冰因此被推上风口浪尖。

 

历史总有相似之处,二十年前(1998年),演艺明星毛阿敏亦曾涉及偷税风波而家喻户晓,并且一代歌后就此陨落。不一样的是,毛阿敏是二次逃税,范冰冰是第一次(目前媒体公开资料未查到范冰冰此前还曾有过逃税行为并受过逃税处罚)。

范冰冰是否存在阴阳合同逃税漏税行为,我们只能等待税务机关的调查结果。本文仅从法律角度,分析范冰冰阴阳合同逃税漏税行为若查证属实是否构成逃税罪予以简要剖析。

    

根据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刑法第二百零七条偷税罪罪名变更为逃税罪,内容修改为: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因此,逃税行为构成逃税罪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 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3) 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较大的。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114日《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逃税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万元以上。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完全满足以下先决条件即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 初犯;

(2) 补缴了应纳税款(税务机关下达通知后)

(3) 缴纳了滞纳金(税务机关下达通知后)

(4) 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综上,从范冰冰逃税风波来看,若逃税查证属实,范冰冰作为纳税人构成逃税罪应全部满足以下条件:

(1) 逃税金额超过5万元(数额较大)——显然已满足

(2) 逃税金额占该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应当已满足

(3) 税务机关依法下达了追缴通知;——未满足

(4) 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未满足

(5) 五年内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未满足

若范冰冰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则本次涉税风波只需满足(1)逃税金额超过5万元(数额较大)(2)逃税金额占该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范冰冰即可构成逃税罪。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即使范冰冰本次事件涉税行为查证确有其事,由于范冰冰没有逃税前科(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均没有),其只需要依法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接受税务行政处罚,范冰冰就不构成逃税罪。

关于范冰冰将来很难构成逃税罪这一点,从毛阿敏涉税风波也可以得到印证,1998年毛阿敏再次曝出1994-1996年的涉税风波时,毛阿敏虽然在1989年因偷税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但毛阿敏1989年时及时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1998年时也是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因此毛阿敏最终没有受到逃税罪的刑事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毛阿敏1989年税务行政处罚与1998年税务行政处罚也不满足逃税罪5年之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条件,5年之内两次以上逃税行为与5年之内两次以上税务行政处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和内涵。


作者:段长明,南方刑事网首席律师 (编辑:南方刑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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