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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沅涉嫌寻衅滋事罪案

更新时间:2017-05-19点击次数:3110次字号:T|T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曾*沅、隋*洋、唐*发2014年1月3日凌晨1时许,在本市天河区某大道某国际酒店一楼准备乘电梯上楼开房桑拿,由于唐*发在电梯外打电话因此按住电梯按纽使电梯长时间停在一楼,监控中心阳*红通过电梯对讲机让隋*洋、唐*发及曾*沅不要长时间占用电梯,由于曾*沅、隋*洋、唐*发喝了酒,认为阳*红说话没礼貌,遂与阳*红及酒店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动手打斗,造成阳*红、酒店工作人员共4人轻微伤,及该酒店花卉、大理石垃圾桶各损坏1个。


辩护人:段长明律师

..案情介绍: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曾*沅、隋*洋、唐*201413日凌晨1时许,在本市天河区某大道某国际酒店一楼准备乘电梯上楼开房桑拿,由于唐*发在电梯外打电话因此按住电梯按纽使电梯长时间停在一楼,监控中心阳*红通过电梯对讲机让隋*洋、唐*发及曾*沅不要长时间占用电梯,由于曾*沅、隋*洋、唐*发喝了酒,认为阳*红说话没礼貌,遂与阳*红及酒店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动手打斗,造成阳*红、酒店工作人员共4人轻微伤,及该酒店花卉、大理石垃圾桶各损坏1个。


..辩护过程: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认为本案中曾*沅犯案情节较轻,事件开始时一直有劝架,且曾*沅有自首情节,因此,向天河区检察院提出了建议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书,但天河区检察院坚持起诉。

一审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

1、曾*沅本案中一直有劝架行为,劝架不成功后其仅参与了殴打阳*1人,其主观恶性和事实情节较轻。

2、曾*沅在本案中有主动投案事实,是自首。

3、曾*沅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辩解,化解了社会矛盾。


..辩护结果:

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曾*沅六个月有期徒刑的最低有期刑罚处罚,曾*沅在判决一个多月后即重获自由。

 

 

附:一审判决书

 


(编辑:南方刑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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