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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二审改定性,十年刑期变三年

更新时间:2017-12-06点击次数:4253次字号:T|T
贩卖毒品罪辩护,一直是刑事辩护中政策阻力巨大、辩护空间狭小的辩护领域,毕竟毒品犯罪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均是各国刑法严厉惩罚的罪名。2015年,本辩护人收获吴某弟贩卖毒品重逾5斤判处无期徒刑的成功案例(2015佛中法刑一初字第109号);2016年,本辩护人收获刘某临制造毒品罪二审翻供成功排除参与其中一单制造150公斤毒品事实的成功案例(2015粤高法少刑终字第53号);2017年,本辩护人再次收获一毒品犯罪成功案例——余某涉嫌贩卖毒品一审遭重判十年,二审成功改变定性为非法持有罪并改判为二年九个月。

 

好心帮友成毒贩,一审认定并重判

二审定性改持有,刑期十年变三年

(附二审判决书)

 

辩护人:段长明律师   职务:广州盈科经济职务犯罪刑事部副主任

 

导言:

贩卖毒品罪辩护,一直是刑事辩护中政策阻力巨大、辩护空间狭小的辩护领域,毕竟毒品犯罪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均是各国刑法严厉惩罚的罪名。2015年,本辩护人收获吴某弟贩卖毒品重逾5斤判处无期徒刑的成功案例(2015佛中法刑一初字第109)2016年,本辩护人收获刘某临制造毒品罪二审翻供成功排除参与其中一单制造150公斤毒品事实的成功案例(2015粤高法少刑终字第53)2017年,本辩护人再次收获一毒品犯罪成功案例——余某涉嫌贩卖毒品一审遭重判十年,二审成功改变定性为非法持有罪并改判为二年九个月。

 

案情简介:

2014119日晚凌晨1时许,余某在棋牌室打牌完毕准备驾驶小车离开,刚坐上驾驶位,其牌友“萍姐”即打开车门坐到副驾驶位,称她要回老家几天因此让余某转交一包东西给一朋友,交将一包用纸巾包着的东西放进副驾驶位储物箱,还给了余某一台黑色科宝手机方便联系。“萍姐”没有交代东西是什么,余某也没有过问。之后余某就回家了。1111日上午10时许,余某接到“萍姐”科宝手机的电话问余某要萍姐的东西。因余某当时未起床因此午饭后让对方在东凤大润发超市国道边的红绿灯处等。14:30时许,余某驾车到约定地点即被民警抓获,民警从拉门拉手处查出“萍姐”的纸包(后经检验含有甲基苯丙胺,重量49.5克)并将余某带回派出所调查。

检察机关指控吸毒人员牟某某20141111日上午通过拔打电话向余某购买冰毒49.5克,余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余某贩卖毒品罪十年有期徒刑。

余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过程:

本案一审第一次庭审结束后,辩护人接受当事人委托介入案件辩护,同时,辩护人从委托当事人的案情描述中隐约意识到本案可能是个错案。隔日,辩护人从原辩护人处取得案卷,通过阅卷,辩护人发现本案存在众多矛盾和疑点,其中核心矛盾主要有:

(1) 本案被告人余某自始至终未明确承认其案发前明知是毒品;(2) 本案侦查人员有提供证人证言,但证言前后、证言之间以及证言与牟某某证言之间存在许多矛盾,有伪证嫌疑;(3) 本案前后两份户籍证明上被人为书写的吸毒前科或毒品犯罪前科内容被证明不属实;(4) 被告人余某在派出所的讯问录音录像仅10分钟时长且没有同步制作讯问笔录,存在剪切嫌疑;(5)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均指控牟某某打电话给余某购买冰毒,并指控余某到了约定地点,但在余某没有逃跑迹像情况下竟没有等到双方进行现场交易时就实施了没有理由的提前抓捕;(6) 侦查机关对案件线索来源前后说法不一。

于是,辩护人在一审第二次庭审时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申请证人牟某某、侦查人员洪某、梁某某出庭作证。同时,辩护人在一审第二次庭审前突然发现第一次庭审时书记员对原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记录完全相反的事实(被告人第一次讯问笔录亦存在记录漏字导致意思完全相反情形),即在庭审开始时立即提出了书记员回避申请,第二次庭审即因辩护人的回避申请而中止。

第二次庭审中止后,当事人亲属意外联系上了本案控方关键证人牟某某,并取得相应的否认向余某购买毒品的材料。果不出所料,牟某某在一审第三次庭审中否认曾向作某购买毒品且称本案与余某通话时没有提到毒品。辩护人针对本案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

然一审法院罔顾事实,判决认定余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并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辩护人在上诉中亦不断加大辩护力度。先后约见检察官、法官面陈辩护观点,庭审后又三次提交辩护意见(详见辩护意见)

 

上诉结果:

    功夫不负有心人,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本案二审判决,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本案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并改判余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两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尽管最终法院没有认定余某对涉案毒品不知情,但是贩毒的帽子去掉了,刑期更是从十年变为两年九个月,不可不谓为重大胜利。




段长明 (编辑:南方刑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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