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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

更新时间:2016-08-02点击次数:2627次字号:T|T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

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

2003617  粤高法【2003133号)

为了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准确量刑,结合我省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我院《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2002148,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现对办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摇头丸等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提出如下参考意见:

一、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

鉴于我省对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犯罪,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掌握在150克以上,根据这一标准,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1、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0以上不满150,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以上不满100,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20以上不满50,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以上不满20,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的,按照刑法及《解释》的规定处理。

二、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

鉴于运输毒品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主观恶性有所不同,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应有所区别。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我省目前对于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掌握在250以上,据此,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6、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50以上不满250,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7、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以上不满150,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8、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20以上不满50;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以上不满20;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分别比照本意见第3项、第4项、第5项规定的相应量刑标准处以刑罚。

三、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

摇头丸不是独立的毒品种类,而是毒品的一种存在形式。摇头丸毒品含量较低,危害性较小,与一般的毒品案件应有所区别。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我省目前对于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掌握在1000以上,据此,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9、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750以上不满1000,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0、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500以上不满750,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1、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300以上不满500,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2、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50以上不满300,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3、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不满50,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四、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我省目前对于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毒品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掌握在1500以上。据此,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14、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1300以上不满1500,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5、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1000以上不满1300,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6、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500以上不满1300,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7、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100以上不满500,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8、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不满100,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五、其他

19、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其他毒品的,按照《指导意见》和本参考意见的规定量刑。

20、本参考意见是仅针对毒品数量进行量刑的原则性规定,具体确定刑罚时,还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以及其他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等多种因素,做到准确量刑、罪、责、刑相适应。

(编辑:dcm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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