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刑事网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刑事知识

刑事知识

查阅案卷的谋略运畴

更新时间:2016-08-02点击次数:2835次字号:T|T

查阅案卷的谋略运畴

 

查阅案卷材料,是律师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了解案情的一项重要工作。

律师阅卷应遵循的原则是:阅卷要全面,无论案情多么复杂,案卷材料如何浩繁,都必须逐页逐项的看完、看全,不得“择要”阅卷。

阅卷的方法

1.认真研究起诉书。阅卷必须首先研究起诉书,从中发现矛盾点,明确起诉的基本事实。了解被告人犯了什么罪,犯了几个罪,主要罪是什么,定罪是否准确,叙述事实是否清楚,前后有没有矛盾。力争通过起诉书对案件有一个较清楚的印象和全面分析。

2.对于不同的案件,应采取不同的阅卷方法。

1)对于一人一罪,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一般采用:先粗后细,重点摘记的方法。先粗看时标出重点,然后再细看,将重点摘出。

2)边看边摘记的方法。对于案件复杂,数罪并罚或者共同犯罪多个辩护人阅卷的,一般是边看边摘记,不重复阅卷。

3)对比法。对于经济犯罪案件或者共同伤害的案件,采用对比法。把起诉的事实。被告人的口供,证据的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分别列出,进行比较。

4)重点阅卷的方法。对于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如果往返次数很多,时间很短,案卷材料较厚,也可以突出重要进行阅卷。但不能“择卷”阅卷,要在全面看的基础上突出重点。

阅卷应掌握的内容

阅卷应掌握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罪行是否存在,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了解案件的来源;起诉的事实如构成犯罪,要了解定性是否准确,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危害后果是否清楚;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着矛盾,被告人是否存在法定的从轻,减免处罚的情节;如果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的认定是否准确;起诉书是否有=诉或重罪轻诉的问题。

阅卷应注意的问题

1)阅卷应凭介绍信和工作证在法院进行,一般不准将案卷=带出法院,更不准带回家中。

2)在制作阅卷笔录时,要注明出处,以便法庭上申请宣读。

3)对于被告人不利的关键证据,摘记时要全面,不要断章取义,要注意证据的内要联系。

4)在阅卷时要注意发现问题,列出向被告人核实发向的提纲和调查提纲。

(编辑:dcmlawyer)

友情链接

首页 | 新闻中心 | 刑事热点 | 经典案例 | 刑事法规 | 刑事文萃 | 刑事知识 | 实务文书 | 团队介绍 | 联系我们 | OA系统

手机:13760695128 固话:020-66857288转8743 传真:020-66857288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9楼全层
Copyright © 1998 - 2016 南方刑事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