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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炮出疑案,法理幽实践

更新时间:2017-03-07点击次数:3372次字号:T|T
司法判断不仅需要对证据有严格的审查,还需要对经验有适当的运用,但即便如此,也很难保证得出的结论肯定是正确的。作为辩护人则要准确的嗅出案件的难点,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基本案情】

某日,帅哥阿东(犯罪嫌疑人)通过交友软件与西施(被害人)约炮事毕,二人在公园散步。其间,阿东看到西施使用的手机是苹果6S,遂对西施称:“我也打算换这个手机呢,但不知道好用不好用,我能否用我的苹果5和你的6S交换使用一下,让我也体验体验6S?”西施看着阿东帅气的脸,就同意了。于是,二人交换了手机,还把手机卡也换了,之后便继续散步。又走了一会儿,阿东借上厕所的机会尿遁了。西施久等后不见人发觉不对劲儿遂报警。阿东到案后称,因为手机有密码无法解开,遂于案发后以低价卖出,现无法归还手机,但愿意赔偿西施8000元人民币。西施接受并对阿东表示谅解。经查,涉案苹果6S在案发当日价值人民币5500元,阿东的苹果5在案发当日价值人民币1500元。

 

【思路解析】

本案很小,但定性和处理都没那么简单。但可以确定的是,无论阿东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是一个侵犯财产权案件,被害人西施的财产损失(苹果手机)是人民币5500元,阿东的手机价值是1500元,由于阿东的手机是用于交换西施的苹果手机,因而阿东的手机价值属于作案成本,不予折抵。因此阿东本案的涉案数额也应以人民币5500元计算。

财产损失价值确定了,那么本案到底构成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亦或不构成犯罪?分析过程要逆天了,比较复杂,一步步看。(由于没有看到证据,分析限于案情内容之推理。)

 

1、手机交换后,谁占有手机

先说占有,是因为侵财类案件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判断占有状态,这是区分盗窃、诈骗、侵占等罪名的关键,同时也因为占有问题相对客观,比较容易确定。

 

阿东与西施交换手机后,西施的苹果6S归谁占有,取决于二人交换手机的具体目的,本案手机交换的目的有两种,情况一:交换目的是让阿东在西施在场的情况下体验一下手机;情况二:交换的目的是让阿东使用这个手机相对较长的一段时间。

前一种情况,手机在阿东手上,但属于在所有人监控下的使用,所有人并未处分财物,手机仍然由西施占有。此时阿东违背占有人意思悄然离开现场而将手机占有,属于盗窃行为。

后一种情况,则西施具有交付的意思,也有交付的行为,西施的苹果手机自交付到阿东手上时,该苹果手机即转由阿东占有。此时阿东的行为定性与其主观上非法占有意图何时产生密切相关,然而,分析阿东非法占有意图何时产生,则要先进入本案中最麻烦的步骤,即判断事实。

 

如果本案案发时阿东与西施对话仅限于案情介绍的几句,很难分析本案交换手机的目的。有人可能认为,交换手机肯定是为了长时间让阿东使用以便体验,否则就没必要换了手机还换手机卡。但持反对意见的人可能会认为,如果交换的目的是长期使用,则阿东用不着尿遁,完全可以打招呼再离开,况且体验手机当然要使用自己的卡才能有更好的体验效果,而且交换手机卡并不是麻烦事,几十秒钟就搞定。 更有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交换手机肯定是为了长时间体验,否则交换手机和卡后阿东应当会直接玩手机,双方没有必要再继续散步并尿遁。

 

因此,问题就来了,必须得了解二人交换手机的时候到底怎么想的,是交换一刻、还是交换一段时间?这就需要问阿东或西施或者看证据笔录了。

 

但问不一定能解决问题。因为问人的结果也无非两种:一是两个人的回答一致,二是回答不一致。如果一致,那则好办,说明两个人虽然只说了两句话,但具体内容心领神会或者心知肚明,我们就能进一步往下判断。但若两人回答不一致则很难判断了,如西施说:“我的意思只是交换一时,和他分开时再换回来。”阿东说:“我的意思是换一段时间使用,下次约炮时再换回来。”。

 

综上,对于主观事实问题的判断,很难通过证据达成完全确定的结论,导致最终可能要通过经验法则进行判断,这就会出现各方都有道理的局面——这就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到此,我们姑且认为手机在交换的时候已经转移占有(因为如果没有转移占有,阿东的行为就是盗窃,没有继续讨论的空间),此时阿东的行为如何评价,则要看他的主观故意是何时产生的。

 

2、手机交换时,阿东何主观

毫无疑问,本案中阿东对苹果手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问题是阿东何时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若阿东得到手机前即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则阿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手段实现了对西施手机的占有,属于诈骗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则要看各地的入罪标准;若阿东得到手机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他在合法占有他人财物后采用逃跑并出卖的方式导致无法返还手机的行为,属于侵占行为,但5500元尚未达到侵占罪的入罪标准,且侵占罪属于纯自诉罪名,检察机关无权起诉,所以只能做不起诉处理。

 

要解决以上问题,就不得不进行事实判断——可能有人认为从阿东的一系列行为看,阿东是有预谋的,其在看到西施手机那一刻开始,就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想法,于是先换用,再尿遁;另一方面可能也有人认为阿东最初也许就是想换用一下,待真正换到手后遂起了二心,反正手机已经在我手上,卡都换了,干脆一走了之算了。

这两种观点确实都有可能,在经验上都有道理,这样,现有事实已经无法判断其性质,唯一的方法只有问阿东本人了。但是口供是可能随时发生变化的,若阿东一口咬定其是在得到手机后才想要据为己有,则可据此认定其行为系侵占,(未达到追诉标准且不属于公诉罪名);若阿东供述不稳定,一会儿说是在看到手机的时候就想非法占有,一会儿又说是在得到手机后才想非法占有的,甚至称之前的有罪供述是在指供、诱供下做出的,公安也没有让他看笔录,则如何认定?调同步录音录像(这类案件依法不需要同步录音录像)?让警察出庭(警察肯定说没有指供诱供)?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这个案件无论怎么认定都可能存在风险。这就是司法实践的常态,同时也是辩护人的辩护空间。

 

【案件处理】

据了解,本案检察官作了绝对不起诉处理,理由是阿东的行为属于诈骗但未达到诈骗罪入罪标准。

 

【结语】

司法实践中一个很大的难点就是哪怕微小事实的差别也会对定性产生巨大影响,但事实的认定需要证据和经验,然而证据可能是假的或者可变的,经验是每个人都不同的。所以司法判断不仅需要对证据有严格的审查,还需要对经验有适当的运用,但即便如此,也很难保证得出的结论肯定是正确的。作为辩护人则要准确的嗅出案件的难点,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来源:检事微言 (编辑:南方刑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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