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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黎桂联、黎桂廷涉嫌黑社会罪案

更新时间:2016-08-03点击次数:4625次字号:T|T
本案第一被告黎桂廷,黎桂联系黎桂廷堂弟,检察机关指控黎桂联是黑社会骨干之一,而黎桂廷是广州市白云区最大的黑帮头目,黎桂廷黑社会案亦创下了当时广州审判史记录。


     


----黎桂联  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黎桂联及其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为其辩护人,现综合本案事实、证据和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被告人黎桂联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轻伤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二、黎桂联没有参与石马重伤害案,其不应对石马重伤害陈*一案承担刑事责任。


1、本案中,故意伤害被害人陈*当晚,黎桂联没有到过石马村的打人现场,更不存在实施殴打被害人的伤害行为,且黎桂联对此事并不知情,其是在几天后才听尹*说起殴打了被害人陈*一事。


(1) 该指控除了同案人黎*潭在公安笔录中提到黎桂联在场外,其他所有参与的同案人《讯问笔录》等证据均没有提到黎桂联在现场的陈述。


(2) 黎桂联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中,均强调自己没有到场参与案,黎桂联只是在几天后才听尹*有说过殴打被害人陈*事。


(3) 庭审法庭调查中,被告人黎桂廷、彭*凌、马*彦、江*强均称黎桂联没有参与重伤陈*案,他们也没有看到黎桂联在现场。


(4) 庭审质证中,被害人陈*辨认笔录及相关证人亦均未指证被告人黎桂联在现场参与殴打被害人。


以上事实和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了黎桂联没有参与重伤陈*一案,而同案人黎*潭的指证属于孤证,不应采信。


2、黎桂联受彭*凌指使找五十铃司机(即陈*)并不知道彭*凌的目的是要报复司机陈*,与尹*找到司机陈*并进行殴打的行为不成立继续犯。


(1) 黎桂联在供述中讲到曾受彭*凌的指使去找五十铃司机(即陈*)、找了一上午没有找到就回去了,黎桂联在几天后听尹*说其带人找到了那五十铃司机并受黎桂廷的指使打了司机陈*一顿。黎桂联本陈述并不能证明其对故意伤害陈*知情,黎桂联和尹*两个行为之间不构成继续犯。


(2) 公诉人庭审中善于“所有参与石马重伤害一案的所有人都是共同犯罪,去抓人的被告人也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公诉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黎桂联受彭*凌的指使找五十铃货车的行为与石马故意重伤害被害人陈某某的行为没有关联性,黎桂联与尹辉没有主观上的共同意思联络,黎桂联与本案其他被告人也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意思联络,黎桂联受彭*凌指使找司机陈*与尹*受黎桂廷指使找司机陈*是两个完全独立的行为。


三、辩护人为被告人黎桂联认罪的部分做罪轻辩护,黎桂联所涉各罪中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依法予以考虑:


1、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从轻情节。

    黎桂联在以黎桂廷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地位和作用较小,角色不是十分重要,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为的许多摆场、打架事件,被告人黎桂联大多没有参加,请求合议庭予以从轻处罚。


2、在故意轻伤害刘*武案中,黎桂联没有下车实施殴打被害人刘*武的行为,其只是奉命到东旺市场助威、摆场,因此黎桂联在故意伤害刘*武一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黎桂联故意伤害刘*武一案予以从轻处罚。


3、在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中,黎桂联只有一次参与了砸面包店的事情,并且其自己没有实施打砸面包店的具体行为,给面包店造成的损失并不是很大,情节较轻,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黎桂联予以从轻处罚。


4、在强迫交易罪一案中,黎桂联只是非法桶装水厂的一个出资合伙人,水厂的具体经营管理黎桂联基本没有参与,对于强迫水店购买其水厂的桶装水一事,黎桂联虽然知情,但黎桂联并没有指使他人去打砸不购买其桶装水的水店,黎桂联也没有实施打砸水店的行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黎桂联予以从轻处罚。


最后,被告人黎桂联对自己所犯的罪行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合议庭综合本案事实、证据、被告人认罪态度及辩护人辩护意见,依法判决并对黎桂联量刑时予以最轻的刑罚处罚。谢谢!


 


 


辩护人: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编辑:dcm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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