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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有助于倒逼个案的真相与正义

更新时间:2017-06-07点击次数:2729次字号:T|T
司法改革不可能各自为政,侦控审机关在自我改革层面的“联动”,对应的是刑诉法中的“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制度语境。


司法改革不可能各自为政,侦控审机关在自我改革层面的联动,对应的是刑诉法中的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制度语境。

 

据中新网报道: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5月31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透露,2013年以来,广东省检察机关坚守防范冤假错案底线,不批准逮捕超过10万人,其中因排除非法证据不捕174,多宗案件不捕后还引导侦查机关查获了真凶。

 

检方发布一定时间跨度的办案数据,外界难免有所解读。近年来包括最高检在内,对因非法证据排除而不捕不诉的案件屡有数据披露,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检报告显示,过去一年全国“因排除非法证据不批准逮捕560人、不起诉169,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0166月,最高检评出23件优秀侦查活动监督案,其中11起涉非法证据排除,检察机关意图“通过个案监督推动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侦查机关的执法行为”。

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介入刑事案件、开始侦查监督的关键一步,批捕与否的决定过程,事实上近似于一个司法裁量的过程,区别在于批捕决定权的行使,缺乏司法裁量的程序保障,证据呈现、当事人诉权保障等环节都有待制度改良。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这一轮司法改革的推进,以防范冤假错案为契机,不批捕尤其是基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批捕被检方所强调和重申(包括专门性的汇总和整理),这不能不说代表一种态度,那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在进入(或者说正在尝试进入和被推动进入)一种被祛魅和被正名的状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引入刑诉程序,并非刑事法治的新进展。早在20107月,最高法、最高检等机关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随后修改的刑诉法以及相关执行细则,对非法证据排除做了文本规范层面的确认和细节安排。但在司法实务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鲜见适用案例也是事实,非法证据最终被排除的实例不多,甚至在诉讼过程中启动排除程序都较为少见。2017年2月,媒体梳理地方两院报告发现各地非法证据排除“案件不多,仍在等细则”,提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高院依然不多,具体到非法证据被排除案件数量的更少。

 

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日前表示,排除非法证据这个“牛鼻子”,事关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排除非法证据为什么是“牛鼻子”,在此次的广东数据中或可窥见其中的部分逻辑,广东省检给出的数据不仅在向外界传递检方重视和力推非法证据排除的态度,而且点出“案件不捕后还引导侦查机关查获了真凶”。非法证据排除不是洪水猛兽,而是侦控审强化“互相制约”的一个客观表现,“借助非法证据排除,才有助于获得或者说倒逼个案的真相与正义、倒逼执法规范化”,这或许是为非法证据排除祛魅、去敌意化的一个可行视角。当然,查获真相只是非法证据排除可能的一个客观结果,不论是否能够查获真相,非法证据都应当坚决予以排除,这不仅是对法检机关的制度要求,也是规范侦查行为的必然要求。查获真凶可以是非法证据排除的客观结果之一,却并非启动条件,也不能是必须的目标。

 

非法证据排除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牛鼻子”,就在于它可以提纲挈领,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往前倒推,侦查机关会因为排非程序而自我约束,减少获取非法证据;检察机关会因为非法证据的排除,强化和激活检察监督的多项职能(尤其是在部分检察职能转隶的背景中);法院则因为非法证据的排除客观上使得庭审环节被真正激活,居中裁量的角色也得以重申和回归。司法改革不可能各自为政,侦控审机关在自我改革层面的“联动”,对应的是刑诉法中的“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制度语境。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祛魅的过程,在于使其真正常态化、在个案层面运转起来,期待排非数据越来越好看,这也是对推动刑事法治进程的良好祝愿。

 

南方都市报 (编辑:南方刑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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