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刑事网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实务文书

实务文书

【辩护词】郭志辉、黄建堂涉嫌黑社会罪案

更新时间:2016-08-03点击次数:4179次字号:T|T
本案第一被告黄建堂,郭志辉系黄建堂外戚,黄建堂黑社会案是广州打击欺行霸市十大目标案件之首,也是当时近十年来广州两级法院受理人数最多的涉黑案。


     


----郭志辉  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郭志辉的委托并指派本人担任其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案的辩护人。现综合本案证据与庭审情况,结合被告人郭志辉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禤*明和陈*兴等要报复吴*标一事不知情的辩解,提出如下无罪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  被告人郭志辉2007211日请吴*标吃饭前后对同案被告人要报复吴*标一事不知情,其事前没有与同案被告人一起商量要教训或报复吴*标,被告人郭志辉本案中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1、根据被告人郭志辉的陈述(公安侦查笔录陈述和庭审调查陈述),郭志辉请吴*标吃饭但并不知道陈*兴、禤*明要报复吴*标。


2根据黄建堂、禤*明、陈*兴、梁*财、李*杨的庭审调查陈述,黄建堂、禤*明、陈*兴、李*杨均认为郭志辉应当不知道或不清楚禤*明和陈*兴要报复吴*标。


3黄建堂、梁*财、陈*兴的公安侦查笔录均认为郭志辉应当不知道或不清楚禤*明和陈*兴要报复吴*标,禤*明、李*杨的公安侦查笔录对郭志辉是否应当知道禤*明和陈*兴要报复吴*标一事没有明确陈述。而禤*明在公安侦查笔录中关于大家有密谋的陈述前后不一,其在201262471108日关于大家密谋的说法相互矛盾,请求合议庭以禤*明庭审调查陈述为准。


4、从禤*明、陈*兴找到郭志辉和吴*标吃饭的饭店方式和开枪报复吴*标的时间点来看,也可以看出郭志辉并不知道禤*明、陈*兴要报复吴*标,也说明禤*明、陈*兴并不想让郭志辉知道他们要报复吴*标的事。


首先,*明、陈*兴和郭志辉本身认识,也有联系电话,如果禤*明、陈*兴想让郭志辉知道他们要报复吴*标的话,为什么禤*明、陈*兴不直接打电话问郭志辉在汤塘镇哪个地方的哪个饭店吃饭,而是在汤塘镇街上通过找到车来确认郭志辉和吴*标所在的地点?


其次,如果郭志辉知道禤*明、陈*兴等要报复吴*标,那郭志辉还有什么必要在吃完饭后送吴*标夫妇回住处楼下,这不是让禤*明、陈*兴白白丧失报复吴*标的机会吗?


再次,*明、陈*兴开枪射击吴*标夫妇选择的时机点是吴*标刚刚从郭志辉的车上下来(且下车前郭志辉和吴*标在临走前还有聊了一会话),而郭志辉显然是被突然发生的枪击吓着了,其在枪击后至回到永安公司后还跟李*杨说一起去吃饭以压压惊并且一起去吃了夜宵【详见李*2012920日《讯问笔录》第2页】,这也说明郭志辉当时也没想到是禤*明、陈*兴教训报复吴*标。


5、公诉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郭志辉事前知道禤*明、陈*兴等要报复吴*标,现有证据及庭审调查结果均不能相互印证并准确证实黄建堂或陈*兴有在对郭志辉在场时说过要教训吴*标之类的话。

 


第二部分  被告人郭志辉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公诉人指控郭志辉参加了以黄建堂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公诉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郭志辉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


首先,郭志辉有自己的职业,其没有经常与黄建堂以及本案其他被告人一起玩或一起共事;


其次,本案其他43名被告人在庭审调查的问话中,没有被告人认为郭志辉是公诉人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或否认郭志辉是成员,也没有人认为郭志辉有与黄建堂以及本案其他被告人一起共事;


再次,本案其他43名被告人在公安侦查讯问笔录中除李*杨的笔录外,均没有被告人认为郭志辉是公诉人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而李*杨公安侦查笔录中关于郭志辉是黄建堂的手下或马仔的表述,李*杨在庭审调查中均否认在公安侦查中有说过,李*杨在庭审调查中称其根本不识字所以公安让其签笔录其就只好签了,对此,辩护人强烈请求法庭综合本案庭审情况以李*杨的庭审陈述为准或重新调查取证;


另外,关于证人吴嘉文指证郭志辉是公诉人指控的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的陈述,被告人郭志辉和辩护人均认为该陈述不实,而且其公安笔录存在明显的暇疵,吴嘉文的公安笔录表述竟然对所谓的黑社会组织成员、赌场股东、夜总会股东以及其他许多具体违法犯罪事实了如指掌,但吴嘉文不是所谓黑社会的成员,也不是本案所有被告人的亲属,辩护人不禁要问,吴*文知道的内幕显然比本案众多被告人知道的还多,其怎么可能知道这么多内幕、而且如此详细?因此,辩护人认为证人吴嘉文的公安笔录存在重大暇疵不应采信。


2公诉人指控郭志辉参加以黄建堂为首黑社会性质组织,但纵观本案公诉人指控本案被告人的9个罪名33宗犯罪中,郭志辉仅在故意伤害吴*标一案中有请吴*标一起吃饭,而且郭志辉在2007211请吴*标吃饭前后并不知道同案人要报复吴*标,很简单的一个常识是,如果郭志辉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会不参与该组织的摆场闹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吗?唯一的一个解释是,郭志辉不是该组织的成员。


3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追诉时效是五年,但公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郭志辉在本案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立案侦查2012330立案)往前的五年内有加入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不能因为郭志辉五年前即2007211有应陈*兴要求给吴*标带句话就给郭志辉扣上一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帽子。


4需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本案公安侦查终结结论(见公安起诉意见书第31页)并不认为郭志辉、李*杨、李*明、李*培、陈*海、汪*平、黎*强、叶*平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公诉人却指控上述被告人全部都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因此,不排除公诉人指控郭志辉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存在人为因素。

 

综上所述,被告人郭志辉虽然有在永安公司与禤*明、陈*兴等碰过面,但其没有与禤*明、陈*兴等没有商量过要教训报复吴*标,其对禤*明、陈*兴等教训报复吴*标一事也不知情,公诉人指控郭志辉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而通过本案庭审,本案众多被告人无论是在公安的讯问笔录还是庭审调查中均未指证郭志辉与黄建堂或其他被告人一同共事(李*杨庭审调查中认为公安笔录内容因其不识字无法看、公安让其签其就只好签),也未指证郭志辉加入了永安公司等组织,公诉人指控郭志辉构成参加黑社会组织罪不成立。请求合议庭综合本案庭审调查情况和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依法宣告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谢谢!


 


 


辩护人:           


二〇一二年     


(编辑:dcmlawyer)

友情链接

首页 | 新闻中心 | 刑事热点 | 经典案例 | 刑事法规 | 刑事文萃 | 刑事知识 | 实务文书 | 团队介绍 | 联系我们 | OA系统

手机:13760695128 固话:020-66857288转8743 传真:020-66857288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9楼全层
Copyright © 1998 - 2016 南方刑事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