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邓培武涉嫌盗窃罪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邓培武及其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本案律师担任其涉嫌盗窃罪案的辩护人,综合本案事实、证据和庭审情况,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邓培武犯盗窃有异议,认为公诉人指控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能形成确定的证据链证明被告人邓培武有实施公诉人指控的十宗犯罪。
二、辩护人为被告人邓培武做无罪辩护。
1、本案检察机关指控邓培武参与的十起盗窃案中,但除第四起(指控序号78)外,其它九起均只有被害人陈述与辨认。
本案邓培武涉嫌参与的十直盗窃案中,除第四起即指控序号78外的九起均只有被害人陈述与辨认的指证,没有其他证据及同案人的任何证据指证,在被告人否认盗窃的情况下,被害人陈述与辨认即成为孤证。
同时,被害人大多为60岁以上的老人,所述祈福诈骗和盗窃中被害人均存在不同程序的精神恐惧,其对侵害人的记忆力是否清晰本身存疑,事隔几个月甚至几年后的辨认能否准确辨认出侵害人则更是个问号,因此,被害人的辨认笔录真实性本身具有瑕疵。
再来看被害人的报案陈述,其中大多数被害人所描述的侵害人形象特征与辨认笔录认出的被告人形象特征不一致且差别巨大【详见质证意见】,亦说明被害人的辨认笔录是有瑕疵的。
2、本案检察机关指控邓培武参与的第四起(指控序号78)盗窃案虽然有被害人陈述、同案人冯*民的陈述指认,但被害人与冯*民对犯案地点、犯案金额的陈述不一致,且该起盗窃案没有被害人的辨认笔录。
该起指控中,冯*民的陈述指认与被害人的陈述指认在犯案地点和犯案金额上完全不一致,被害人陈述称侵害地在新市镇大埔菜市场,但冯*民却予以了否认。因此检察机关指控邓培武参与的第四起(指控序号78)盗窃案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各自矛盾而伦为孤证。
3、邓培武自被抓至今,均承认2008年10月后有三次利用祈福方法盗取他人财物,但其承认的这三起并不在检察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之列。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本案指控邓培武参与十起盗窃的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与辨认之孤证,显然证据不足,在没有其它证据印证情况下,检察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请求合议庭依法严格审查检察机关指控证据,不能因为该案受害人之多,影响之大,放宽认定的原则,将被告人未实施的行为只要相似就统归于被告人所为,从而判处被告人对该案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请求合议庭在认定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培武盗窃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宣告被告人无罪。谢谢!
辩护人: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