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疑难犯罪专题

    【无罪案例】戈某某涉“伪基站”非法经营罪终获无罪

    更新时间:2016-08-04
     


    【阅读提示】

        近年来,短信诈骗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而投机分子利用伪基站强行推送广告甚至进行诈骗成为政府部门严厉打击的对象。2014年开始,中央宣传部、网信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9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打击伪基站整治专项行动,坚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活动。2014年2月,公安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安全部专门出台了《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构成非法经营罪。20141223日,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对伪基站予以严厉打击。

     

    【案情简述】

        20131031,王某、曾某注册成立深圳市美**公司,其中王某占66%的股份,曾某占34%的股份。王某、曾某在美**公司未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通讯设备的研制、生产及销售许可,也未取得公安部门授权的情况下,利用美**公司生产、销售公安警用电子基站(又称警用电子围栏)设备及主要零部件。20142月,戈某入职美**公司,负责调试、检测公司生产和组装好的涉案设备,月薪为人民币1万元。2014330日,公安机关将上述人及来提货的钟某抓获,当场查获准备销售给钟某的公安警用电子基站设备23台(金额34.5万元)及组装设备一批。另查,美**公司已对外销售伪基站设备主要配件(通讯板)1000余片,销售金额100余万元。

        公安机关认为,戈某所在的美**公司生产的产品是伪基站相关产品,涉嫌非法经营罪。戈某是公司的技术负责人,故将戈某也一起刑事拘留。

     

    【争议焦点和辩护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和辩护观点如下:

        1、美**公司是否为伪基站生产相关无线设备产品?

        辩护人认为美**公司生产的无线设备产品是由有资质的单位委托生产的正规产品,此无线设备产品被他人利用组装改为伪基站,公司对此不知情。

        2、本案是否是单位犯罪?

        戈某某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单位犯罪,但戈某某主观认识是美**公司由有资质的单位委托生产无线设备产品,其主观上不可能认识到生产行为违法。而戈某某客观行为上不负责产品的研发,不属于核心技术人员,其行为在单位犯罪中没有起到直接作用。

        3、戈某某在本案中是否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辩护人认为本案戈某某与其他被告人之间有共同经营或参与或帮助经营无线设备产品的主观故意。

        4、戈某某在本案中是否受到美**公司的蒙骗而工作?

        辩护人认为本案美**公司老板一直戈某某说生产的产品是卖给公安局使用的,其只是按照老板的指示和安排完成工作,因此其对涉案产品具体是如何销售、销售给谁并不知情。

     

    【审理结果】

        本案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5129日及5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7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5720日作出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并于201586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