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走私犯罪专题

    2020年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六)

    更新时间:2021-01-28

    案例六:刘彦铄贩卖毒品案

    ——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依法严惩



    【典型意义】

    国家工作人员本应更加自觉地抵制毒品,积极与毒品违法犯罪作斗争,但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涉足毒品违法犯罪的情况,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本案被告人刘彦铄系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事业单位职工,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其属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人民法院对刘彦铄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严惩。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彦铄,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林牧业执法大队职工。

    2019年八九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彦铄在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王圩村卖给王东明甲基苯丙胺(冰毒) 约0.5克。同年10月,刘彦铄又在该县老供电公司门口卖给周雷甲基苯丙胺约0.3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彦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刘彦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贩卖少量毒品,属情节严重。鉴于其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刘彦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20年3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