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涉黑犯罪专题
【黑社会案】郭某涉黑案判刑仅一年三个月
【案情简介】
【辩护观点】
本网段长明律师接受委托后,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郭某有固定职业,其仅在本案中有约被害人吴某吃饭,其没有与本案其他被告人一起参与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串通投标、行贿等行为,郭某不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郭某在故意伤害吴某一案中,其约吴某吃饭前并不知道黄某等人要开枪报复吴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黄某等人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形成对从化地区土方工程、建材行业的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从化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郭某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如下:
郭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总和刑期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