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职务犯罪专题

    如何正确定性受贿与收受礼金

    更新时间:2017-02-24


    从受贿违纪和收受礼金的定义解释、行为特点、产生危害等方面研究,正确区分受贿与收受礼金并不难。但在纪律审查过程中遇到的却是各种名不副实的馈赠,导致对案情定性和量纪时常会产生分歧。近期,笔者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就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例:

    夫妻二人,丈夫韦某某为某国企副总经理,妻子廉某某为该国企下属一公司行政负责人,201610月某建筑公司完成廉某某所在公司的职工餐厅改造工程后,工程款因公司资金紧张迟迟得不到结算,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找廉某某多次未果后,找到韦某某(项目经理不知道两人为夫妻关系),请托其给廉某某打个招呼给付工程款,并当场送给韦某某10000元人民币,韦某某表示帮忙问问,并将钱收下。韦某某回家后过问妻子该事(但并未告诉收受了10000元人民币),妻子廉某说公司刚到一笔钱这个事已经安排过了,过几天就能到账。

    对此案件,纪律审查人员在韦某某违纪行为的定性方面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韦某某行为已构成受贿违纪的四大要素,应定性为受贿;一种意见认为韦某某应定性为违规收受礼金。

    一、从两种违纪行为分析:

    一是区分违纪行为定义。同样是收受财物,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利用职务便利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一般按照受贿处理;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但对方未提出具体请托事项且未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一般按收受礼金违纪处理。

    二是区分行为人关系。收受礼金一般发生在较为密切关系的个人之间,且密切关系长期保持;受贿则是发生在某种特定利害关系人之间,属于临时产生利害行为关系。

    三是区分行为人动机。收受礼金是行为人基于某种密切关系而无偿接受他人送与的财物;受贿则是行为人主动索取或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四是区分行为人目的。收受礼金通常具有礼节性、感谢性、报答性,有来有往且保密性相对不大;受贿责通常具有请托性、谋利性、贿赂性,容易采取各种手段掩盖、隐匿、毁灭罪证。

    五是区分所送财物金额。收受礼金额度相对较小,一般为私人财物,即使为集体或国家财物,价值不会过大;受贿所收财物既可能是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私人的,但价值相对较大。

    二、从该案违纪行为分析:韦某某违纪行为定性时产生分歧的焦点问题在于:

    (一)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支持违规收受礼金的观点认为韦某某与廉某某属于夫妻关系,韦某某是以丈夫的身份在家向妻子廉某某过问此事,并非以职务身份向廉某某要求办理此事;支持受贿违纪观点认为项目经理请托韦某某协调项目款,是看中其国企副总经理身份,并不知道为夫妻关系,如果韦某某不具备这种身份,项目经理也不会找他去协调解决。

    (二)是否为项目经理谋取利益。支持违规收受礼金的观点认为项目款属于正当利益、应得利益,且在韦某某过问此事前项目款已经通过正规途径安排解决,不属于韦某某为其谋取的利益;支持受贿违纪观点认为,韦某某收下财物时,并不知道项目款已经解决,主管上是打算为项目经理谋取利益并实施了为其协调办理付款的行为。

    此案确有一定的特殊性,笔者作为纪律审查工作人员,比照纪检监察二十四字办案方针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综合案情分析,倾向于对韦某某按照违规收受礼金定性。

    原因有三:一是虽然谋取利益行为不要求后果和结果,且韦某某违纪行为主观上已经构成利用职务便利收取财物后为其谋利的,但客观上谋取利益并未来及被实现就已然通过正常办理,绝不能单纯的对行为人主观目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论利益是否谋到就构成既遂。

    二是定性受贿要求谋取的一定是不正当利益,也就是说如果谋取的是公益性、正当性利益,不能定性为受贿。此案中,韦某某通过他人谋取而言,看似属斡旋型受贿,但要明确索贿型和收受型斡旋受贿的成立,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必要条件,否则也不能构成斡旋型的受贿。此外,2008年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第三通过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设置,将收礼与受贿区别开来,可以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执纪政策,达到惩罚少数,教育挽救多数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