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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污一审判刑13年,二审成功改判为10年

    更新时间:2016-08-03

     

    19978199810月,童某在中山任职镇办企业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近60万元,检察机关指控童某构成贪污罪且数额巨大,法院一审对童某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接受二审委托人,辩护律师丁一元律师通过阅卷,发现本案一审公诉机关指控的每笔贪污款项往来记录清晰、账目清楚,证据充分,二审中辩护空间很小,但本案童某有设计小金库的事实,遂在辩护中反复申明小金库这一细节。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童某的犯罪数额进行了重新认定,并据此酌情从轻量刑,改判童某有期徒刑10年,为当事人争取到了3年的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