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领域专题

    八年诉讼赔偿难,高院提审望公正

    更新时间:2017-07-26

    火灾导致三人殒命,八年诉讼赔偿难定

    高院裁定直接提审, 判决有望合法公正


    断路开关不起作用,一场大火全家殒命

        2009年12月份,广东电网清远连山供电局(以下简称“连山供电局”)进行配网工程改造时,将受害人住处301房的保险丝熔断式保护开关拆除,统一更换了由广州市施奈德电气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州市帕泰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的漏电断路器。2010年11月26日凌晨,301房发生火灾,正熟睡的李家三口全部遇难!2010年12月3日,清远市公安消防局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是室内电气线路短路引燃附近易燃物导致火灾。


    伪造三C证书涉嫌犯罪,控告未果启动民事诉讼

        既然火灾是室内电路短路导致,如果漏电断路器能正常工作及时切断电源,火灾又怎么可能发生。死者亲属、本案原告百思不得其解,遂委托当地质监局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申请对涉案的漏电断路器进行认证查询。2013年2月25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回函称,涉案漏电断路器的证书编号与该中心实际颁发的编号证书内容不一致,涉嫌伪造。这个结论让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有人竟胆敢生产、销售的未经认证伪劣产品,涉案的漏电断路器在事故中根本没有起到任何保护作用!

        漏电断路器质量事关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此类产品制定了极为严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所有生产销售的此类产品必须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三C”认证。涉案单位却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置消费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销售未经“三C”认证的伪劣产品,甚至还胆大妄为,伪造的“三C”认证证书,明显涉嫌刑事犯罪!遗憾的是向公安机关刑事控告未被受理,万般无奈下,2012年原告向连山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连山供电局赔偿250万余元。


    一审认为被告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数额仅有三成五十余万

        2013年11月20日,连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本案法律责任应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由于引起火灾的线路产权属于受害人所有,且受害人在室内电路的安装和电器的使用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尽到安全用电的义务,故受害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连山供电局安装了涉嫌伪造3C认证的漏电断路器,未完全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根据比例承担30%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552776.76元。


    原被告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变更案由增加一成赔偿

        原告与被告连山供电局均不服连山县法院的判决,分别向清远市中院提起上诉。2014年11月1日,清远市中院综合比较受害人与连山供电局的行为对于损害事实发生或扩大的原因力,判决连山供电局对事故损失承担50%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921294.61元。


    供电局申请再审被驳回,原告另诉厂家被驳回

        连山供电局不服清远市中院的二审判决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2015年11月6日,广东省高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2016年1月27日,原告以产品责任为由将连山供电局和涉案漏电断路器生产商一并告上法庭。2016年7月6日,白云区法院认为连山供电局已向原告赔偿,原告以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受害方申请再审高院提审,最终判决有望合法公正

        历时八年的诉讼索赔复杂曲折,面对被告的违法侵权甚至刑事犯罪的行为,原告却处于得不到法律全面保护的尴尬境地:第一,刑事控告未被受理;第二,另诉生产厂家被驳回;第三,原告提起的生命权赔偿纠纷和产品质量纠纷均未被法院认可,法院将案由改为供用电合同纠纷继而判决数额很少的赔偿。在进展曲折、索赔无望的情况下,明律师团队没有气馁,白云区法院驳回另诉后,2016年12月6日,继续代理原告向广东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并多次主动联系高院办案法官,持续提交此案应当再审、要求再审开庭审查、原告病危要求尽快审查的一系列法律意见书。2017年4月19日,广东省高院终于作出再审并提审的裁定,案情出现重大转机,最终的判决有望合法公正,两个耄耋老人的合法权益有望得到维护,三个无辜的在天之灵有望得到慰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