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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李锦莲故意杀人案再审无罪
李锦莲照片
疑罪从无——李锦莲故意杀人案再审无罪
(编辑:南方刑事网,转载请说明出处)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逐步推进,一起起刑事冤案正陆续获得平反。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宣判民营企业家冤案第一案张文中涉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无罪。该案再审宣判无罪后仅一天,江西省高院又迎来一起再审宣判无罪案件——李锦莲涉嫌故意杀人罪案再审宣判无罪。
一、李锦莲案审判长甘霖采访意见。
李锦莲故意杀人案再审案宣判后,审判长、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田甘霖接受了记者采访,采访中,甘霖说明了以下情况:
(一) 李锦莲故意杀人案无罪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江西省高院再审认为,原审依据李锦莲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物证、技术鉴定等证据认定李锦莲有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条件,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李锦莲供述实施犯罪的关键情节缺乏证据印证,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证明李锦莲实施了犯罪行为。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认定李锦莲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李锦莲有罪。对原审被告人李锦莲及其辩护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改判李锦莲无罪的意见,江西省高院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撤销原判,宣告李锦莲无罪。
(二) 本案没有启动“排非”程序的原因。
本案本次再审中,江西省高院组织检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辩护人同意本案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李锦莲再审庭审时对此亦予以认可。故本案再审庭审中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三) 本案真凶问题。
江西省高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李锦莲不构成犯罪,宣告李锦莲无罪。但本案真凶是否另有其人,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江西省高院本案也无法作出审理判断。在判决李锦莲无罪的同时,江西省高院将同步函告公安机关,建议其继续侦查该案,争取查明真凶。
(四) 李锦莲再审宣判无罪,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当认真汲取教训,深刻反思。
1、要强化证据裁判理念,严格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既要审查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要审查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既要审查证据的客观性,也要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对缺乏客观证据,主要依据口供定案的案件,特别要注重审查口供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或者疑点,是否达到定案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2、要强化互相制约原则。
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各相关职能部门都要严格依法按程序履行职责,切实把好关口,全面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尤其是要摒弃重配合、轻制约的观念和做法,真正将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落到实处。
3、要强化依法纠错理念。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等,一定要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程序进行认真、全面、细致的审查。对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要及时依法进行再审纠正。
4、要强化审判人员素质建设。
要在更新司法理念、加强业务培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等各方面多管齐下,全面提高刑事审判人员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及严格遵守各项程序规定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在队伍建设上切实保障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果。
(五) 国家赔偿启动问题。
李锦莲涉嫌故意杀人案2018年6月1日再审宣判无罪后,江西省高院即已告知其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李锦莲向江西省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后,江西省高院将会按照法定程序,积极做好国家赔偿等善后工作。
二、李锦莲涉嫌故意杀人案始末
1、1998年10月9日18时许,江西省遂川县横岭乡茂源村发生一起中毒事件。该村11岁的李某林和10岁的李某红在家附近的石壁上捡到四粒“桂花奶糖”,食用后不久中毒死亡。警方从现场获取的三张“桂花奶糖”包装纸上检出“毒鼠强”成分,认定该案系投毒。次日,被认为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李锦莲被警方带走。1998年10月10日,李锦莲被批准逮捕。
2、李锦莲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案件事实共进行了11次有罪供述。但在检察院批捕后,他又全盘翻供,自称之前供述的犯罪事实是刑讯逼供的结果。
3、1999年7月6日,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锦莲与同村肖某某有多年的两性关系,被发现后,肖某某提出断绝两性关系,引发李锦莲的不满。1998年10月9日,李锦莲将一包“速杀神”鼠药,挑入四粒“桂花奶糖”中,乘机放在肖某某家附近的石壁上,致使肖的两个儿子捡到毒糖食用后死亡。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锦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审判决后,李锦莲提出上诉。
4、2000年5月,江西省高院驳回李锦莲的上诉,维持原判。
5、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李锦莲刑罚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其后李锦莲服刑期间又陆续获得6次减刑。
6、李锦莲虽然屡次获得减刑,但一直没有停止申诉。
7、该案一度引发多位法学专家和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据《南方周末》报道,第九届、十届人大代表李乾构,自2002年起连续5年在全国“两会”期间,以代表意见建议形式,呼吁最高法院重审李锦莲案。
8、2003年6月,最高检将李锦莲申诉一案转交江西省检察院办理,该院前后复查一年多,决定不予抗诉。
9、2005年,最高法院调取李锦莲案案卷,重新审查,后指令江西省高院立案再审。
10、2011年2月24日,经最高法指令,江西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该案。
11、据了解,2011年本案再审时,检察官当庭指出该案能够证明李锦莲作案的直接证据,只有李本人的供述,“特别是对于李制作并投放毒糖的具体行为,除了李的有罪供述之外,没有其他证据来证实”。另据了解,案卷材料表明,警方曾调查了遂川县一对店主夫妻,两人明确表示,李锦莲曾在其店内买过米和白糖,但没有买过桂花奶糖。该案最大的疑点是作案工具毒糖来源不明。
12、2011年11月10日,江西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江西省高院裁定维持原判。
13、2017年上半年,最高检经复查后向最高法提出再审建议。
14、2017年6月,江西省南昌中院再次对李锦莲减刑6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6日。此时,生于1950年的李锦莲即将年满70周岁。
15、2017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锦莲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第二次指令江西省高院再审。2018年2月,江西省高院向李锦莲送达再审决定书。
16、2018年5月18日上午9时,申诉达19年之久的李锦莲故意杀人案二次再审开庭,出庭检察员在检察意见认为,该案在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证明李锦莲存在故意投毒的行为,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建议法院改判李锦莲无罪。庭审过程持续了3个半小时。
17、2018年6月1日下午3时,江西省高院对李锦莲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宣判:认定李锦莲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李锦莲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