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蔡*红涉嫌强迫卖淫罪案

    更新时间:2017-05-19

     

    辩护人:段长明律师


    1案情介绍:

    20128月份,被害人张某找工作时被“阿林”(另案处理)所骗,“阿林”逼迫张某从事卖淫活动,并限制张某的人身自由。201299103期间,蔡*红在 “阿林”的纠合下,负责每天接送张某到广州市白云区某生活区409房内进行卖淫,张某卖淫时蔡*红在户外守候,以防张某逃跑。103凌晨,张某在白云区某酒店住处通过网络通知朋友报警,公安人员遂到上址抓获蔡*红,并解救出张某。

    *红被抓后,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

    公诉机关认为,蔡*红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强迫卖淫罪。并建议量刑五至六年。


    1辩护过程: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委托人向辩护人陈述称蔡*红身份证年龄日期登记的是农历而非正常的太阳历,而依据太阳历年龄则蔡*红犯罪时刚好未满18岁,若能成立未成年人犯罪,对蔡*红无疑是个减轻情节,但委托人无法提出证据证明蔡*红的身份证年龄日期登记是农历。为此,辩护人根据本案情节又提出蔡*红是从犯的观点,作为减轻处罚的双保险。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1、蔡*红本案中是在同案人“阿林”的纠合下负责接送被害人卖淫,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请求法院依法认定蔡*红构成从犯,并减轻处罚;

    2、蔡*红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被害人本案中亦未受到身体伤害;

    3、蔡*红户籍登记年龄有误,其户籍登记出日期时使用的是农历日期199493,而不是太阳历日期19941010,因此,蔡*红犯案时是未成年人,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认定蔡*红犯案时未满18岁并减轻处罚;

    4、蔡*红是初犯,如实供述且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


    1辩护结果:

    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蔡*红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强迫他人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蔡*红犯强迫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蔡*红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蔡*红在本案中作用较小,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蔡*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3、蔡*红犯案时年龄较小,其具体年龄根据蔡*红户籍公安机关就蔡*红年龄问题的函复以户籍登记年龄即199493日为准。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红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1结语:

    本案中,蔡*红虽然只是每天押送被害人来回卖淫地点,其作用相对轻于主犯,但实践中仍较难认定蔡*红为从犯,但是,蔡*红犯罪时确实有可能是未满18岁,只是苦于缺乏证据证明,因此,辩护人提出的蔡*红为未成年人的辩护意见即使未采纳,但却会增加蔡*红被认定为从犯的可能性。于是,辩护人对蔡*红的减轻处罚辩护采取了一个双保险的双减轻辩护,只要其中一个减轻处罚被采纳,即达到了蔡*红减轻处罚的目的。而认定从犯的判决结果,证明了辩护人采取的减轻处罚辩护双保险策略是完全正确的。

     

     

    附: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