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控告诈骗不立案,主任谋略立案成
广州盈科经济职务犯罪刑事部主任 张文明律师
2016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正式告知张文明律师,两个月前代为控告的职务侵占犯罪案件已经正式立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被抓获。张律师在十分高兴的情况下干了一件“违法”的事情---办案民警让其把告知时间倒签为12月18日,张律师毫不犹豫的予以配合,心想如果让其倒签对王某某的刑事拘留证的话也是十分愿意的。
原律师控告合同诈骗,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今年7月份,控告人请律师起草刑事报案书到公安机关控告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9月1日,公安机关告知控告人:经我局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110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控告人接到通知后很是无奈,知道申请复议也无济于事。正当“山穷水复疑无路”之时,无意中在网上看到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张文明律师的原创文章:《刑事业务新视野:代理经济犯罪刑事立案》及明律师团队专业代理经济纠纷刑事立案的成功案例,随即慕名找到张文明律师。
接受委托刑事立案,认真研究案件事实
同一案件两次报案?立案窗口不予受理
尽管充分估计到了再次向同一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困难,但还是没有想到立案的曲折和艰辛。一看被控告人的姓名,立案窗口就称,怎么又来报案?查询电脑得知该案已经做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通知了控告人后,更是斥责律师不懂法律和无事生非,对于律师变更罪名的陈词,窗口告知即使原来控告的罪名不准确,但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构成他罪,也会主动变更罪名予以追究的,不需要律师予以提醒和重新报案。窗口还认为,被控告人“自己转走自己账户的钱”怎么会构成职务侵占罪?有时律师遇到警和秀才遇到兵的感觉差不多,这个时候再多的解释也是多余,第一次冲锋受阻,只能撤退。
祭出法律“尚方宝剑”,书面要求“法制”审查
张文明律师曾在公安机关工作多年,知道公安机关内部由下到上都设置了法制人员和部门,专职法制人员的法律水平相对较高。第一次冲锋受阻后,明律师团队调整了策略,重新配置了法律武器,撰写了改变罪名应当重新立案的法律意见,指出公安机关经侦支队不同罪名的犯罪由不同的大队负责侦查,受案大队并无审查其他罪名是否成立和主动移送其他大队的机制和做法;指出尽管控告人资金是转入被控告人私人账户,但大家都是公司的隐名股东,股东协议明确约定被控告人私人账户里的资金是公司专用资金,被控告人私自转走自己账户中资金的行为即构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意见书祭出2015年11月6日公安部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这一法律尚方宝剑,强烈要求立案窗口将该案移送支队法制进行审查。
构成“侵占”立案抓人,刑事立案再创经典
2016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受理报警并将全案交由法制审查。此后的两个月时间,代理律师和控告人配合公安机关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协助公安机关成功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明律师团队经济犯罪刑事立案再创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