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知识

    经济犯罪报案指南

    更新时间:2017-05-18


    一、经济犯罪的定义

    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不是一个罪名,而是一类罪名的总称。


    二、经济犯罪的种类

    目前,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目前管辖89种案件,常见的有合同诈骗、职务侵占、商业贿赂、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等。具体如下:

    (1) 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2) 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3) 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4)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5)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6)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7) 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8)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9) 虚假破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10)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11)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12)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13)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14) 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15)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16)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17)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18)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19)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20) 伪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21)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22)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23) 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24) 变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25)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

    (26)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

    (27)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28)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29)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30)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31)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

    (32)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

    (33)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

    (34)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

    (35)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36)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37)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38)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39)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40)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41)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

    (42) 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

    (43) 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44)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45)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46)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47) 逃汇案(刑法第一百九十条】

    (48) 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

    (49) 洗钱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50) 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51) 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52) 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53) 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

    (54) 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55)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56) 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57)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58)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59) 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

    (60) 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61) 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6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63) 虚开普通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64)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65)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

    (66)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67)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

    (68)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69)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

    (70) 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

    (71) 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72)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73)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74)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75) 假冒专利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76) 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

    (77)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78) 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79)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

    (80)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81)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82)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83)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84)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85)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

    (86) 逃避商检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条】

    (87)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88)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89) 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三、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分工

    1、地域管辖

    经济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适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对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如下: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级别管辖

    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省厅一级的称为经侦总队,市局一级的称为经侦支队,分局一级的称为经侦大队,然后就是派出所。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犯罪案件管辖分工也略有不同。一般来说,市局经侦支队管辖的案件有30类案件。其中27类案件只能由市局经侦支队侦查,另3类案件是金额特别巨大的合同诈骗案、职务侵占案、挪用资金案。分局经侦大队管辖的案件是除市局侦查的27种案件之外的案件,其中分局经侦大队管辖的合同诈骗案、职务侵占案、挪用资金案需达到金额巨大。派出的管辖9类案件,其中职务侵占案的主体一般限定为一般工作人员,涉案金额较大。

    只能由市局经侦支队侦查27类案件是:资助恐怖活动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妨害清算案;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违法运用资金案;侵犯商业秘密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挪用特定款物案。

    派出所管辖的9类案件是:持有、使用假币案;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信用卡诈骗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假冒注册商标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非法经营案;职务侵占案


    四、经济犯罪报案时应提供的材料

    1、 身份证明材料

    个人报案的,请提供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单位报案的,请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单位信息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受委托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的公司负责人或案件直接当事人。

    2、报案材料

    请写明控告案情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后果和涉案企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报案材料须有单位的印章和报案人的签名。

    3、基本证据材料

    在控告经济犯罪时,报案人应当提供基本的证据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套,并在复印件上写明“本件由本公司(本人)提供,与原件相同”,注明提供的时间并签字盖章。

    4、其他情况

    如果报案内容所涉及案件已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安机关提起诉讼、仲裁或控告,应将有该机关的受理或处理意见提交经侦部门,并在报案时说明。


     
    五、常见的几类案件所需证据材料


     (一) 合同诈骗案

    1、被控告人(单位)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等资料;

    2、涉案合同的原件或者其他类似合同、协议的证据材料;

    3、能够证明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的仓单、提货单、运输凭证、银行票据、收据等资料。

    4、能够证明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的其他证据材料。


    (二) 职务侵占案、挪用资金案

    1、被控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任职证明等身份资料;

    2、被控告人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股东构成等资料;

    3、被控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挪用公司资金的仓单、提货单、银行票据、收据、财务账簿等资料;

    4、公司其他股东控告法定代表人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者的,需提供公司财务审计、资产状况等资料;

    5、能够证明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事实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 侵犯商业秘密案

    1、涉案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鉴定意见;

    2、控告人对上述信息采取相关保密措施的证明材料;

    3、有关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被他人不法侵犯的证明材料;

    4、 证明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评估材料。


    (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案

    1、 报案人(公司)身份证明、公司营业执照材料;

    2、 被控告公司经营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情况的材料;

    3、 被控告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直接责任人身份情况;

    4、 银行交易明细或转账凭证复印件

    5、 现金缴款凭证复印件

    6、 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 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其它资料。


    (五) 信用卡诈骗案

    1、被控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资料;

    2、控告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被控告人在办卡开户时的登记资料或被盗用、冒用信用卡用户的资料;

    4、被骗款项的银行帐单,银行催收通知凭据;

    5、其他所掌握的证明被控告人利用信用卡诈骗的证据。


    (六) 贷款诈骗案

    1、被控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资料;

    2、控告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贷款的原始合同和复印件,被控告人贷款时留下的文件、证明材料等资料;

    4、被控告人开户资料,开户时留下的文件资料;

    5、骗取贷款后资金流向的票据、凭证、银行帐页等相关证据。复印资料应由提供单位加盖印章并注明出处。


    (七)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1、被控告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提供伪劣产品的实物或照片、产品说明书、产品质量标准、假生产许可证、产销合同、生产计划书等物证和书证;

    3、提供合格产品的实物或照片、产品说明书、产品质量标准等书证;

    4、被控告人(单位)使用的证明文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地点、数量、价值、销售去向;

    5、尽可能提供权威部门的鉴定结论。


    (八) 假冒注册商标案

    1、被控告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提供注册商标证书及商标合法有效性的相关材料;

    3、真实的注册商标商品样品或照片;

    4、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样品或照片;

    5、提供已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数量、数额依据;

    6、尽可能提供假冒注册商标的鉴定结论。


    (九) 保险诈骗案

    1、被控告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签订的保险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3、索赔申请材料;

    4、已支付的保险金相关凭证;

    5、保险事故调查报告;

    6、证明行为人保险诈骗行为的证据。


    (十)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案

    1、被控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任职证明等身份资料;

    2、当事人陈述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

    3、受贿数额及相关的书面证据;

    4、受贿后为他人谋取何种利益以及给公司、企业造成的影响。


    六、材料举例


    合同诈骗案报案书


    举报人或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护照、所在单位及职务、所有联系方式(电话、QQ、微信、电子邮箱等);单位报案的要写明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法人的基本情况。

    被举报人或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护照、所在单位及职务、所有联系方式(电话、QQ、微信、电子邮箱等);被举报为单位的要写明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法人的基本情况。


    举报事项:

    XX人(XX单位)涉嫌合同诈骗犯罪


    事实经过:

    客观描述与被举报人或单位接触往来的前后经过情况。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于何时、何地,用何种方法,骗取举报人(举报单位)货款(财物)XX元(价值XX元)。

    (2) 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方式认识或了解被举报人或单位及要投资的业务的?交往熟知或考察了解的情况怎样?你是依据什么进行合作、供货、投资或借款的?

    (3) 你对合作、投资或借款业务的了解情况?合作、供货、投资或借款业务具体是如何操作的?对于网上的投资理财业务,是如何办理开户和进行交易操作?

    (4) 何时与被举报人或单位开始有业务往来?业务往来是如何约定的?是书面约定或口头约定?有无相关书面凭证?

    (5) 双方约定的资金结算方式?

    (6) 先后做了多长时间业务?总共涉及多少金额?

    (7) 业务往来的前后经过情况?

    (8) 供货或支付资金情况?

    (9) 收到货款或返还资金情况?

    (10) 目前还欠多少货款或本金情况?

    (11) 对于借款,利息如何约定?支付给借款方的总金额?

    (12) 什么时间依据什么发现被骗?发现被骗后采取了什么措施?

    (13) 发现被骗后调查了哪些情况?收集到什么证据?

    (14) 有无到其他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其他公安机关是怎公处理的?

    (15) 有无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或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民事诉讼、仲裁的情况如何?

    (16) 结尾部分:综合上述情况,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行为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