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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在侦查期间(公安阶段)的作用

    更新时间:2016-08-02

    律师在侦查期间(公安阶段)的作用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亲属的聘请,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将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称为辩护人,这一规定使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与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相统一,更有利于保障律师在侦查活动中行使权力,同时规定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些规定充分显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重要作用。

    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的,有权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刑诉法修正案规定,从2013年起,辩护律师还可以申请侦查人员回避和申请复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在侦查阶段,律师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律师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向侦查机关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并从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到其无罪或者最轻的犯罪情况,帮助做一些固定有力证据的工作,为以后的成功辩护做准备。证据随时都有灭火的危险,一时的不慎,将可能导致有力的证据永远也无法取到。

    2、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通报家属的关切,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给与心理安慰。有很多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初,生活环境、社会地位、心理压力遽然改变,很多人无法忍受,发生一些不该发生的事。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让犯罪嫌疑人对所面临的困境有个清醒的认识,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以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及时回答的伊娃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享有了解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金鼎结论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享有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有关规定;

    (9)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械的法律规定;

    (10)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11)刑诉法修正案规定,辩护律师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以下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

    (2)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

    (3)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

    (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

    5、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尽管,我国的法制环境在日渐向好,但是刑讯逼供的现象还有时发生,甚至发生屈打成招、屈打致残致死的惨剧。如果发生刑讯逼供的事,有律师介入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从而有效地减少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6、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地认识自己的行为,便于争取立功的机会,从而减轻处罚。

    7、代理申诉和控告对于侦查机关的错误行为,律师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