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文萃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的运用和把握

    更新时间:2018-05-28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的运用及“疑点”的科学把握

    ——被告人祝进杰强奸案

     

    【要点提示】

    在认定犯罪情节的证据存疑时,应恪守证据裁判规则。确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坚持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

     

    【案例索引】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刑一初字第79号。

     

    一、案情

    公诉机关: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进杰。

    公诉机关指控:200761421时许,被告人祝进杰与工友祝洪运等人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华涌聚华卡拉OK喝酒唱歌。期间,祝进杰到华涌市场门口一士多店购买香烟时,看到华涌市场门口附近有一名精神异常的流浪女(被害人,无名氏)。次日凌晨1时许,祝进杰等人离开聚华卡拉OK时,祝进杰发现被害人坐在南海农村信用合作社狮山镇华涌分社门口,便起意强奸被害人。祝进杰让祝洪运等人先行离开,随后上前将被害人拖曳至华涌分社的东面,后又拖至华涌溜冰场门口西北侧墙边,并将被害人推倒在地欲强行奸淫。被害人挣扎并用手拨打祝进杰的脸部,祝进杰遂捡起旁边的砖头,砸击被害人头部数下,致被害人停止抵抗后,祝进杰在被害人体内射精,后逃离现场。凌晨6时许,被害人尸体被行人发现。经鉴定,被害人符合受钝器多次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阴道拭子上确证含人精斑,检见的STR分型结果与祝进杰血样的STR分型结果相同。

    公诉机关在庭审时提供了破案经过、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祝进杰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并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祝进杰辩称其只是强奸了被害人,但没有杀死被害人。

    辩护人提出,祝进杰确实强奸并砸打了被害人,但本案存在诸多疑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可能另有他人。

    经审理查明, 200761421时许,被告人祝进杰与工友祝洪运等人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华涌聚华卡拉OK喝酒唱歌。次日凌晨1时许,祝进杰等人离开聚华卡拉OK时,祝进杰发现精神异常的流浪女(被害人,无名氏)坐在南海农村信用合作社狮山镇华涌分社门口,便起意强奸被害人。祝进杰让工友先行离开,后将被害人拖至华涌溜冰场门口西北侧墙边,将被害人推倒在地欲强行奸淫。期间遭到被害人反抗,祝进杰遂捡起旁边的砖头,砸击被害人头部数下,致其停止抵抗后,祝进杰奸淫了被害人后逃离现场。凌晨6时许,被害人尸体被行人发现。

    经鉴定,被害人符合受钝器多次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二、裁判

    佛山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祝进杰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本案现有证据虽不能证实被告人祝进杰直接致死被害人,但祝进杰连续用砖头打击被害人头部,而被害人系有精神问题的孕妇,其受伤后难以自救,也难以在深夜僻静处得到他人救助,故被告人祝进杰的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重要因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对祝进杰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祝进杰201372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目前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依法应当将该抢劫罪与本案的强奸罪数罪并罚。祝进杰对精神异常且怀有身孕的妇女实施奸淫,并为制止被害人反抗持械伤害,足见其主观恶性较大,应从严处罚;祝进杰虽承认强奸的基本事实,但庭审期间对关键证据现场视频监控录像的内容予以否认,悔罪态度不明显,不予认定为坦白。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祝进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宣判后,公诉机关没有抗诉,被告人祝进杰没有提出上诉,上述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能否认定被告人祝进杰的强奸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这一情节。

    一审法院认为,综观现有证据确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理由如下:首先,法医学鉴定书证实死者左手环指和左腹部有创口,左腹部创伤的创道一直深入至死者子宫及宫内胎儿,符合类似一字型螺丝刀形态的锐器所形成。因没有证据证实祝进杰使用并携带类似工具到现场,故对这一伤情如何形成,存在疑点。其次,根据现场勘查记录,距离现场女尸20m处的农村信用社窗户外侧的窗台侧表面,发现有少量接触状的死者血迹;在被害人尸体右腹部皮肤表面发现鞋印,在被害人尸体头部西南35cm处地面发现血鞋印,表明凶手离开现场时被害人已经流血不止。而祝进杰的供述与现场痕迹之间存在矛盾。再次,现场勘查表明在女尸的阴毛上方覆盖有一片灰色石棉瓦碎片,这一对被害人尸体处置的行为是否系祝进杰所为存疑。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祝进杰强奸致死的证据中虽部分证据相互印证,但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排除有其他人在祝进杰后对被害人头部、腹部进行二次伤害这一合理怀疑,故不予认定祝进杰强奸直接致被害人死亡这一加重情节。

    201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将“排除合理怀疑”纳入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体系中,将其作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判断依据,确立为“确定犯罪事实”的辅助标尺。一般来说,合理怀疑是指普通理性人凭借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包括一般的知识、经验、常识、法则等)所产生的“有根据”怀疑,反证的余地应当是具体的,有一定根据的。抽象的、纯粹理论上的怀疑或缺乏一定事实根据的怀疑,不能称为合理怀疑。司法实践中,对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运用应科学把握好“疑点”,综合考量疑点的盖然度,综合具体案情与证据,看其是否有其他合理解释、存在反证的正当理由,如果无法排除,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

    排除合理怀疑在证据审查中,体现为疑点排除法或矛盾排除法。有矛盾就有可疑之处,矛盾解决的过程就是合理怀疑消除的过程。疑点排除方法的要点,一是发现疑点,即对证据和事实作合理怀疑检验,注意发现矛盾与可疑之处;二是进行疑点验证,即用经验和逻辑法则验证怀疑是否合理。如果存在矛盾,是何种性质,是根本性矛盾冲突还是非根本性的,能否合理解释,是否可能解决;三是进行疑点排除。通过证据综合分析,以及进一步搜集运用证据,看疑点和矛盾能否消除,最终确定事实可否认定。

    第一,发现疑点。在刑事诉讼中,案件疑点一般来自逻辑推理分析、被告人的辩解、律师的辩护观点、证据之间的矛盾等四个方面。本案中,被告人否认其杀害被害人,辩护人也提出了可能存在其他人造成被害人的死亡的质疑。再观现有证据,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虽明确被害人系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与被告人供述敲击被害人相互印证,但被害人还存在腹部损伤,且就创口位置及深度来看,现有证据均无法解释。

    第二,疑点验证和排除。从本案来看,验证被告人强奸行为是否直接致死被害人这一疑点,客观证据缺失,作案工具没有起回。其次,根据现场勘查记录,距离现场女尸20m处的农村信用社窗户外侧的窗台侧表面,发现有少量死者血迹,但这一血迹如何形成存疑,与被告人供述的行进路线有矛盾。再者,现场勘查表明女尸曾被人踩踏过,而祝进杰称其离开时被害人曾坐起看着他,没有见到被害人流血。这也是本案无法解释的疑点。又,现场勘查照片反映女尸阴部亦有石棉瓦碎片遮盖,这一对被害人尸体处置的行为从日常经验来看,是否系祝进杰所为存疑。本案的发生距今近八年,案发当年的侦查水平受到历史条件的客观局限,且由于案发为深夜,犯罪具有的隐蔽性、复杂性及不可再现性等多种因素,导致本案部分证据之间存在着矛盾,其中一名证人(治安队员)作出两份不同的证言,最早的一份曾经反映,在作案时间段,现场附近出现过其他可疑人员,后一份又称并非亲眼所见,是案发第二天早晨听附近群众所说。故通过证据综合分析,不能排除有其他人在祝进杰后对被害人施加头部、腹部伤害的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主要目的不仅在于查明案件事实,而且防止追诉权的滥用,以证明标准的要求保证公民权利得到切实保障。通过对合理疑点的思索与求证,可以审视认识司法过程中论证是否充分,证据有无欠缺。对于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遵循无罪推定的原则,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