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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业务新视野:代理经济犯罪案件刑事立案

    更新时间:2017-07-24

    广州盈科经济职务犯罪刑事部主任张文明律师

     许多当事人受到经济犯罪不法侵害后到公安机关报案时,经常会遇到不予受理的情况,更别说立案侦查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了。经济犯罪案件刑事立案是个技术活,刑辩律师在此领域大有可为。。。

    经济案件立案难原因分析

      1、办案机关“无罪推定”的惯性思维。侦查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的办案思路是“有罪推定”,但其接受报案时的思维却是“无罪推定”。

      2、接案人员担心介入经济纠纷被追责。公安部有《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接案人员担心接错案立错案被追责,存在不作为心态和推诿扯皮现象。

      3、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案件很多、压力很大。在人手少案件多的情况下,能不立案就不立案,能少立案就少立案。曾经遇到一个分局的经侦大队,保险诈骗的同案来自首都不愿受理案件。

      4、经济案件情况复杂,罪与非罪难以区分。经济犯罪案件大都较为复杂,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把握,有时很难分清是经济犯罪还是经济纠纷。加之个别值班接案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无法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继而贪图省事,一推了之。

      5、《立案审查意见》没有得到认真落实。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的立案审查期限,法律法规一直没有规定,导致许多案件受理后犹如深沉大海,杳无音讯。针对这些问题,2015116,公安部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该意见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但据了解,目前该意见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而且该《意见》又是“原则上”的,并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落实到位并非易事。

    经济案件刑事立案是个技术活

      首先要知道去什么部门报案,也就是公安机关部门的职能管辖问题。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涉及市场秩序、公司管理秩序、金融管理秩序的经济犯罪,如非法经营、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集资诈骗和贷款诈骗等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

      其次要明白去什么地点报案,也就是公安机关的地域管辖问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刑事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实际财产取得地。

      再次要清楚立案的标准。不同案件有不同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对包括经济犯罪等案件的立案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省以下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还分为经侦局、经侦支队、经侦大队,其受理案件标准也不尽相同,这又涉及到了不同级别公安机关的级别管辖问题。

      另外还有调查取证及刑事报案书的制作问题。尤其是报案书的规范制作十分重要和关键。公安机关一般是根据报案书的描述,审查相关证据,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后,才决定是否受理。因此,报案书要思路清晰,简明扼要,并附上证据清单以及证据的说明。这些都是技术活,远非当事人自己能够弄明白搞清楚的,都需要律师的深度介入。

    刑辩律师代理刑事立案大有可为

       1、刑辩律师具有较强的反向思辨能力。刑辩律师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有独到的见解。相反,对经济案件是否构成犯罪也能够作出较为正确的判断,能够有重点地调查并取得构成刑事犯罪的有力证据,能够书写出规范的刑事报案书,并指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报案。

      2、面对推诿扯皮,敢于据理力争。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对受理案件后的审查期限有了原则上的规定,这就是我们刑辩律师办理此项业务的“尚方宝剑”。报案时要主动索要受案回执和联系电话,报案后要经常打电话催促,没人听电话就上门找,一次不行两次,两次不行三次。面对推诿扯皮,敢于据理力争,只要该案件确实构成了经济犯罪 ,只要你锲而不舍、坚定执着,肯定能够成功立案。

       3、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规定,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据此,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代理律师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

      4、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侦查的,代理律师还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7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5、刑事立案不成可转为民事诉讼。大多数经济案件刑事立案的主要目的也是想通过刑事手段追回经济损失。鉴于经济犯罪案件的复杂性,如果实在无法通过刑事立案追回损失的,代理律师可转变战术,与当事人协商将案件转为民事案件起诉,同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