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介绍

    滕云 律师

    更新时间:2016-08-09


    云律师

     

     

    职务背景:

     

    经济职务犯罪刑事部  副主任

    以案论辩大讲堂       讲师

    中南政法学院      法律学士

    中山大学          法律硕士

    曾在检察院任职

    曾在政府部门任职

     

    资历介绍:

     

    1995年大学毕业后,在广州市某区检察院任职四年、广州市某区政府部门任职三年,熟悉司法、行政工作的运作流程和规则。

    2003年起,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专注刑事辩护,执业责任心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素质过硬,庭辩水平较高,十三年来共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获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和当事人的赞誉,尤其在贪污贿赂、渎职、经济领域的走私、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案件的办理上取得和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思路,不乏无罪、罪名不成立、不起诉、重罪改轻罪、大幅减刑等成功案例。

     

    部分成功案例

     

    1、【无罪判决(含罪名不成立)

    (1) 罗某某涉嫌制造毒品案,粤港两地警方联合办案,在香港查获3979公斤的3.4-亚甲基二氧笨基等化学管制物品,广州市中院以制毒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十年有期徒刑,发回重审后,完全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判无罪。

    (2) 王某某涉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案,公诉机关指控受贿数额280万元,广州市白云区院完全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受贿罪名不成立;判决后,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为被告人减少了十年以上刑期。

    (3) 骆某涉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贪污案,公诉机关指控受贿数额183万元,广州市海珠区院完全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受贿罪名不成立;判决后,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为被告人减少了十年以上。

    (4) 曾某某(系人大代表)涉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单位行贿案,广州市番禺区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名不成立、且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事实应予减轻处罚,从轻判处缓刑,避免了判处实刑的后果。

     

    2、【不起诉】

    (1) 陈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公诉机关指控偷税金额为46万多元,经律师调查取证,形成二万字的法律意见书和证据提交给办案部门,后广州市检院完全采纳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作不起诉处理。

    (2) 沈某伙同他人涉嫌诈骗案,公诉机关指控诈骗数额为200万元,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历经广东省高院两次发回重审、广州市中院三次开庭审理,后由广州市检院撤回起诉,对被告人作不起诉处理。

    (3) 谢某伙同广东省某高校老师、兼职律师涉嫌诈骗案,涉案金额为110万元,公诉部门完全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由广州市荔湾区检院对谢某作不起诉处理。

    (4) 李某某伙同他人涉嫌诈骗案,利用为业主装修、购买建材之机,侵占打折款项,涉案金额为20余万元,经开展专家听询会、律师发表罪名不成立的意见后,由广州市天河区检院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5) 何某某涉及玩忽职守案,何系佛山某区国水局建筑业管理科科长,201412月底,佛山某机械城发生爆炸事件,当场致18人死亡、32人受伤,经济损失接近4000余万元。事件发生后,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渎侦局挂牌督办、广东省人民政府成立联合调查专案组、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参与查办案件,经律师细致地调查取证,形成700多页的证据提交给办案部门,两次开庭做无罪辩护,后佛山市顺德区院以“证据出现重大变化为由”、裁定同意公诉机关撤回指控,作不起诉处理。

     

    3、【撤销案件】

    周某风涉嫌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为180余万元,律师收集证据、提交法律意见书,作不具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的辩护,后由海珠区检院不予逮捕,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4、【成功保命】

    吴某某伙同他人涉嫌贩卖毒品案,公诉机关指控贩卖冰毒(部分为高纯度)数量为4.8公斤,为第一被告人,广州市铁路运输中院完全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死缓,避免死刑立即执行的后果。

     

    5、【缓刑判决】

    (1) 黄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公诉机关指控假冒侵权产品的涉案金额为980多万元,广州市白云区院采纳律师关于涉案金额不准确、从犯等辩护意见,从轻判处缓刑。

    (2) 王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公诉机关指控偷税金额为580多万元,为第一被告人,东莞市中院采纳律师关于自首、立功等部分辩护意见,从轻判处缓刑。

    (3) 李某某(广州市某区原建设局局长、正处级、人大代表)涉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涉案数额80余万元,广州市海珠区院采纳律师部分辩护意见,从轻判处缓刑。

     

    6、【大幅减刑】

    (1) 张某某因儿子治疗身故、挟持医生涉嫌绑架人质案,广州市越秀区院完全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变罪名,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减少了四年以上。

    (2) 丘某某组织他人涉嫌持枪、绑架人质案,其系累犯,广州市海珠区院采纳律师没有充分、确凿证据证实被告人系组织者的辩护意见,认定其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减少了五年以上。

    (3) 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公诉机关指控诈骗金额为320万元,广州市萝岗区院采纳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仅认定诈骗数额为14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减少了四年以上。

    (4) 蔡某涉嫌合同诈骗案,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为5000多万元,被害人多达30余人,辩护律师收集证据作罪轻辩护,历经三次开庭,广州市中院采纳律师部分辩护意见,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避免无期徒刑的后果。

    (5) 杨某某结伙持械聚众斗殴、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造成对方二死六伤,为第一被告人,广州市中院采纳律师的部分意见,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避免无期徒刑、死刑的严重后果。

    (6) 文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被害人为人大代表,嫌疑人潜逃十年后被抓捕归案,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发回重审后,完全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减少了十三年。

    (7) 滕某涉嫌抢劫案,公诉机关指控其入户抢劫,南宁市青秀区院完全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予认定入户抢劫而认定为盗窃行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减少了九年。

    (8) 张某瑛涉嫌职务侵占案,嫌疑人潜逃两年后被抓捕归案,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为302万元,当庭提出量刑建议79年,广州市荔湾区院采纳律师关于投案自首等辩护意见,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减少了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