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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留卿特大诈骗案42人无罪20人获刑

更新时间:2021-02-03点击次数:2882次字号:T|T
2021年2月3日,安徽省特大诈骗案公开宣判,63名被告人中有42人被判无罪。其中,对谢留卿等人实施的不规范销售行为,法院认为虽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但此类销售行为较为常见,普通群众对此有一定的辨识能力,不足以陷入重大错误认识,被告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


2021年2月3日,安徽省特大诈骗案谢留卿等人在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法院进行公开宣判,63名被告人中42人被判无罪20人获刑1人因故中止审理,谢留卿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谢留卿为实施诈骗活动,先后以他人名义于2012年至2014年在郑州市注册河南中金典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州国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河南东方信泰商贸有限公司等。上述公司在谢留卿的组织、领导下, 形成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人员稳定的犯罪集团,并在犯罪集团内部先后设立人事部、策划部、接线部、客服部、核单部、市场部、质检部、网络部等部门,各部门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互相配合,并以“北京中金收藏”的名义对外销售虚假产品。2013年以来,该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大肆骗取全国各地被害人钱款,涉案金额共计1789914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留卿等63人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留卿及其控制的中金公司部分客服人员采取冒充拍卖行工作人员,虚构拍卖行征集拍卖品拍卖,虚构公司产品可以拍卖出高价,或者虚构公司能够回购所售产品等方式,诱骗被害人购买公司产品,后中金公司既未帮助拍卖,亦不予以回购,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共计5794060元。另查明被告人谢留卿还提供了共计667240元虚假包装的产品予以销售。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谢留卿等人其他销售虚假产品或虚假包装产品行为、指控谢留卿等人实施“抢名额”“要名额”“冒充同行报高价”等不规范销售行为,证据不足,不成立诈骗罪。其中,谢留卿等人实施的不规范销售行为,虽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但此类销售行为较为常见,普通群众对此有一定的辨识能力,不足以陷入重大错误认识,被告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

法院同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谢留卿等人系为共同实施诈骗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公诉机关指控谢留卿等人构成犯罪集团的意见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谢留卿等20名被告人13年至3年有期徒刑,罚金若干,其中部分被告适用缓刑。


(编辑:南方刑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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