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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首例泰勒宁贩卖毒品案不批捕释放

更新时间:2021-01-27点击次数:1553次字号:T|T
药品,也可以是毒品。患者眼中的很多药品,却可能成为毒贩眼中的毒品。药品流通行业人员,可能不知不觉中牵扯进毒品犯罪案件。



药品,也可以是毒品。患者眼中的很多药品,却可能成为毒贩眼中的毒品。药品流通行业人员,可能不知不觉中牵扯进毒品犯罪案件。

近年,相较于海洛因病毒等传统毒品,毒品市场迎来了新的成员——泰勒宁。泰勒宁是临床上常见的镇痛药品之一,学名氨酚羟考酮片,属于普通处方药,适用于各种原因引起的中、重度急、慢性疼痛。常用于术后剧痛或者癌痛等中度乃至重度镇痛。

20198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鉴于泰勒宁逐渐成为瘾君子的新宠嗑药团体越来越众,联合印发了《关于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品种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宣布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品种列入精神药品管理,自91日起施行。因此,非法贩卖泰勒宁,将以刑事毒品犯罪惩处。

本案黄某,即因好意帮朋友订购与销售部分泰勒宁药片被警方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刑事拘留,华南地区首倒销售泰勒宁药片触及毒品犯罪案例诞生。

黄某与蒙某系普通朋友,因黄某有一定的电商运营经验,蒙某邀请黄某到其所经营的某堂药店工作,主要负责药店电商推广工作(并非药品的销售或导购)。2018年蒙某离职,并入职另一家药店工作,仍然负责电商运营和推广。20194月至案发,蒙某又离职,并入职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电商运营和商务推广等工作。但黄某离职某堂药店后,蒙某没有招聘到合适人选替代黄某岗位,蒙某自己管理电商工作一段时间后,邀请黄某兼职,在蒙某忙时负责与供应商沟通下单采购药品事宜。黄某平时按照蒙某通过微信发过来的药名、数量、供应商等信息,使用蒙某提供的平台账户下单采购,有时直接在微信群里与供应药店、医药公司对接下单,药品种类繁多不一。其中,黄某就曾按照蒙某的要求下单采购泰勒宁药品,发给蒙某所在的某堂药店及此前长期在某堂药店购药的患者。

刑事拘留后,黄某家属联系本律师为其辩护,认为泰勒宁系201991日才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遂作无罪辩护,结合毒品犯罪认定的会议纪要,从本案主观、客观上力证黄某不知情、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对黄某不予批准逮捕并释放。



作者:金鑫,来源:刑事辩护律师网 (编辑:南方刑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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