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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8-06-13点击次数:2096次字号:T|T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研字〔19912

【颁布时间】199142

【文件时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19912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甘检研〔1990〕第12号《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


(编辑:南方刑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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