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粤高法〔2009〕265号
【颁布时间】2009年9月28日
【文件时效】2009年9月28日施行
关于印发《全省部分中级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现将《全省部分中级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时参考,待报省委政法委同意后正式施行。执行期间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法院刑三庭。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全省部分中级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粤高法〔2009〕265号
近年来,全省法院从民族兴衰和国家安危的高度,深刻认识惩治毒品犯罪的极端重要性和紧急性,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重惩了社会危害严重、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从宽处理了那些具有自首、立功、从犯、初犯等法宝或者酷宝从轻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充分发挥了刑事审判职能,对遏制毒品犯罪蔓延起到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毒品死刑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谈会纪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在广州召开了全省部分中级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省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和惩治、预防毒品犯罪的需要,就毒品案件死刑数量标准问题进行了讨论,现纪要如下:
一、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安600克(其他毒品以相当量折算,下同)以上,运输海洛因、甲基苯丙安1000克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一) 毒品犯罪的再犯;
(二) 累犯;
(三)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四) 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
(五)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二、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00克以上,运输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500克以上,没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从轻处罚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一) 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 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上述数量标准的;
(三) 未做毒品含量鉴定的,不能排除含量过低的可能;
(四) 存在特情引诱的;
(五) 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上述数量标准;
(六) 毒品数量刚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七) 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
(八) 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
(九) 案件的证据存在缺陷,不能排除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
(十) 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毒品含量相当在25%以上。对于毒品含量低于25%的案件中,按照25%的含量结算(其公式:数量×含量÷25%);折算后仍然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