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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8-06-21点击次数:2081次字号:T|T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文字号】法发〔19983

【颁布时间】1998326

【文件时效】1998326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法发〔1998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编辑:南方刑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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