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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8-06-28点击次数:2088次字号:T|T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2013229

【颁布时间】2013年10月21日

【文件时效】2013年10月21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3229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刑法第六十四条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编辑:南方刑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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