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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刑事案件基本证据指引(试行)

更新时间:2021-02-25点击次数:3588次字号:T|T
为统一我省刑事案件基本证据标准,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办理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刑事案件基本证据指引(试行)》,并报经省民主与法治领域改革专项小组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中共广省委政法委会、广省高人民法院、广省人民察院、广省公安厅、广司法


关于印《广省刑事案件基本据指引()》的通知


粤政〔202097


各地以上市、(市、区) 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中央关于推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关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关于推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广省全面推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施方案》一我省刑事案件基本准,一步提高刑事案件理的量、效率和公信力,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察院、省公安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广省刑事案件基本据指引()》,并报经省民主与法治域改革专项第五次会议审议予印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在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探索的新经验、新做法,时报告上级业务主管位。

特此通知。


20201217


广省刑事案件基本据指引()


第一章  一般

第一条  为贯彻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刑事案件据的收集与审查工作,准确惩罚犯罪,切保障人,有效防范冤假案,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合广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据包括:()()书证()()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定意()检查、辨侦查实验等笔()子数据。

据必须经过查证,才能作定案的依据。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察院当依法按照裁判的要求和准收集、固定、审查证据,人民法院当按照法定程定、运用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四条  定案件事,必根据。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人民察院提起公,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做到犯罪事清楚,据确、充分。

于定罪据不足,不能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当按照疑罪从无原,依法作出无罪判决于量刑存疑的,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定。

正在理中的案件,公安机关、人民察院发现据的,可以及时补据,也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更、充或者追加起

生效的判决、裁定,公安机关、人民察院发现据的,可以由人民察院依照有关法律定重新起者提起督程序。

第五条  刑事案件的讯问、勘检查、搜、辨认现场侦查实验过程,以及物书证料、子数据等据的提取、扣押程,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定全程同步像。

前款同步料,当及储归档,并制作数据各份附卷。档和附卷的料存质标签或者封套上明制作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案件名称及内容注和号,讯问录像的存质还应明被讯问人、讯问时间。采用其他技手段存的,也当采取适当方式明相内容,以方便查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像,但当在相关笔上注明原因,并有侦查和当事人或者见证名确。根据刑事诉讼定需要见证人在当由见证名或者盖章

() 因案情急等原因来不及准备录设备,或者在程中设备损, 确无法像。

() 涉及国家秘密、商秘密、个人私等情形,不像。

() 取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具并确效力的文明文件、数据料等据材料,无需像。

() 、通信、物流、网平台等企、行机构出具的明文件、数据料等据材料,不便像。

()其他确无法、无需或者不宜像的特殊情形。

第六条  检查、搜、辨、指认现场侦查实验过程或者提取、扣押物书证据材料时应当邀符合条件的公民作为见证人。确因客原因无符合条件见证人或者因涉及国家秘密、商秘密、个人私等原因不宜见证人在有关侦查动进行全程像,并在中注明有关情况。

见证人身份必符合法律定,确保其中立性和公正性。下列人不得担任见证

()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理的人。

()行使本案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机关、人民院、人民法院的工作人或者聘用的人

侦查机关在移送起诉时应当一并移送见证职业、身份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采用刑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当予以排除。

采用非法搜、扣押等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的物书证据材料,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当予以或者作出合理解。不能正或者作出合理解有关当予以排除。

依法予以排除的非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第八条  人民察院、人民法院理案件认为需要侦查或者据的,或者出新的情形、新的抗 需要一步侦查或者据的,公安机关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提交材料。

人民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据。

侦查超出原公安机关管或者其职权规定范的,可以求其上机关协调

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侦查或者据的,或者经补查补证后仍据不足的,人民察院当依法及作出不起或者撤回起的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按照据裁判依法及作出裁判。


第二章  类证据要求

第九条  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据来源符合法律,并附有书证时间、地点、方式、包装保管方式、保管地点等情况的明。

() 检查、搜而提取、扣押的物书证,附有勘检查、搜现场提取、扣押物品照片及相关物品清,笔上注明物品提取、扣押的时间、地点及其名称、特征、数量等,相关笔、清侦查见证人、物品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名。由于客原因没有物品见证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名的当在笔上即注明原因。

() 原物或者书证原件经过或者定程序确原物或者原件。物书证在收集、保管、程中没有被改调换损毁或者涂改等情形。

() 书证提取、扣押当全程同步像。存在本指引第五条第三款定情形的,当在提取、扣押笔中即注明原因。

()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物书证附有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侦查制作的明材料,写明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其名称、特征、数量、量,以及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机关等内容并盖章。写明据的时间、地点、方式可能暴露不宜公开的技术侦查具体措施、危及有关人人身安全或者造成其他重后果的,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身份、技方法等保措施,并要概括据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的照片、、复制品或者书证副本、复印件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不能提供原物、原件的原因符合法律,并附不能提供原物、原件的理由和原物、原件存放情况的明。

() 复制品、书证复印件由二人以上制作,并有制作人关于制作程的文字明和名。

() 的照片像、复制品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 书证的副本、复印件能反映原件的内容和特征,且经过与原物、原件核定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

第十一条  书证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或者本指引,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需要举证方通下列方式

() 提供提取扣押物书证过程的同步像。

() 提供有关侦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明材料,有关侦查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 法庭通知有关侦查或者其他人出庭明情况。

第十二条  书证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的照片、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且无法正。书证副本、复印件不能真反映原件内容,且无法正,或者书证有涂改或者涂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

() 因提取笔、扣押物品清缺失或者不范,致物书证来源不明,且无法正。

() 位保管置不当,致物原物或者书证原件失且无法恢复,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该照片、、复制品或者书证副本、复印件提出异

第十三条  、被害人当符合下列要求

() 询问证、被害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询问身份和询问程序当符合法律及有关定。

() 询问证人、被害人前,询问当出示工作者相关身份明文件,并告知被询问人相关义务、法律任。

() 询问证人、被害人当个别进行,不得以暴力、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言、被害人述。

() 询问明知是未成年的人、被害人的, 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或不宜到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属、所在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案地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询问聋提供通晓聋的人担任翻询问盲人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述的客性。询问不通当地通用文字的人当提供翻。以上情况在笔中注明,并有上述相关在员签名。

() 询问的制作、修改当符合法律及有关定,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并交由被询问阅读名或盖章。没有阅读能力的,向其当并在询问中注明。

第十四条  询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举证正、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申通知被询问人出庭作,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相关侦查出庭明情况

() 询问没有填写询问记录人的姓名和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

() 询问时间、地点、方式不符合法律,可能影响言客性、完整性。

() 询问没有记录是否已告知被询问人有关义务和法律任。

() 询问反映出在同一, 同一询问员询问不同的人或者被害人。

相关人出庭作的,法庭及相关当依法采取适当保措施, 保障其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益。

第十五条  询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证使用:

() 采取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

言、被害人述。

() 采用以暴力或者害本人及其近属合法益等行威的方法收集的言、被害人述。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定罪量刑的,该询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询问证人、被害人没有个别进行,或者笔没有询问人核询问对询问有异

() 询问反映出在同一段,同一询问员询问不同人或者被害人,不能作出合理解,或者询问对询问有异

()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所作的,或者于明醉酒、麻醉等状,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人所作的述。

第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当符合下列要求:

() 讯问时间、地点、方式及讯问讯问程序当符合法律和有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押后,讯问一律在看守所行。确因案情急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必在当当地立即审讯当在笔中注明原因

() 讯问明知是未成年或者限制行能力的(性精神病人未病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属、所在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案地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

讯问聋当有通晓聋的人担任翻讯问盲人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供述的客性。讯问不通当地通用言文字的人,当提供翻。以上情况当在笔中注明,并有上述在名。

() 讯问录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读。没有阅读能力的当向其宣并在讯问中注明。讯问当在讯问名。

() 讯问过当全程同步像并告知被讯问人。当从被讯问讯问场开始,到被讯问人核字、按捺手印后束。笔记载讯问起止时间应当与音像料一致。时间应当是客确的北京时间

存在本指引第五条第三款无法像情形的,当在中即注明原因。在看守所讯问,因设备故障无法像的,当待设备修复或者更其他设备可以全程同步像后才能讯问

第十七条  讯问有下列情形的,需要举证方采取如正措施

() 讯问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及其他在人等情况存在矛盾,讯问讯问人没有名,或者首次讯问中没有记录是否已告知被讯问人相关义务和法律定的内容,讯问人及相关对该讯问录进正或者作出合理解

() 讯问的合法性存在争的,提供全程同步像。若不能提供全程同步像,或者像有不完整、存在改、剪迹象的,明理由,并提供察官在侦查终结前就是否存在非法取等情形讯问讯问人的笔及同步像。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相关侦查出庭明情况。

() 讯问与同步像主要内容不一致,或者起止时间差的,正或者作出合理解

() 讯问反映出在同一段,同一讯问讯问同被讯问人或者同一记录记录不同被讯问人的当提供全程同步像,并作出合理解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讯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采取殴打、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相肉刑的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遭受以忍受的痛苦而背意愿作出的供述,或者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 采用以暴力或者害本人及其近属合法益等行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精神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 采用本条第()()所列非法方法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非法方法影响而作出的与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但公安机关因在工作中确或者不能排除原侦查以非法方法收据而更换侦查,其他侦查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提出的,该讯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讯问反映出在同一, 同一讯问讯问同被讯问人或者同一记录记录不同被讯问人的,不能提供全程同步像或者像不完整、存在、剪象,不能作出合理解

() 讯问像内容有重大实质性出入,影响定罪量刑。

() 讯问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

讯问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但拒绝签名,并有同步像可以佐的除外。

()讯问聋人,未提供通晓聋的人或者讯问不通当地通用言文字的人,未提供翻

第十九条  定意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定机构和定人均当具法定资质定人无需要回避的情形,定事不得超出定机构业务条件。定意见应当附上定机构及定人的资质证材料或者其他明文件。

() 象与送材料一致,且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定,并与相关提取笔、扣押物品清记载的内容相符。

() 定意形式要件完明提起定的事由、定委托人、定机构、定要求、定方法材和本描述、(分析论证)程、结论定人定形成日期等相关内容,加盖司法用章,且有定人名或者盖章。多个定人的意不一致的当在上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并且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 定程序合法程和方法当符合相关专业范要求。

涉嫌假冒具有特、特殊配方及材料的涉案物品,没有相应资质定机构定的,可以由相关行业协会或者被假冒企的技门对涉案物品行真伪现别认定,出具面的定意,并由相关技员签,加盖技或者位、企公章。

第二十条  定意不符合第十九条要求的,当由定机构作出明。案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定或者委托重新定。公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理人对鉴定意有异,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定人当出庭作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定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定机构不具法定资质,或者定事超出了定机构业务

() 定人不具法定资质,或者反回避定。

() 明送材料、本来源不明或者确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 象与送材料、本不一致。

() 定程序定,或者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范要求。

() 定意缺少名、盖章,且无法正或者合理解

() 法院通知,定人拒不出庭作

() 其他反有关定,可能影响定公正、客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检查、搜、辨侦查实验等笔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检查、搜查应当依法行。行勘检查、搜的人不得少于二人,且没有需要回避的情形。搜检查妇女的身体当依照法律定由女性工作人者女性医师进行。

() 检查、搜录应详细记录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位置、特征和相关情况,以及勘检查、搜程,并注明提起勘检查、搜的事由、时间、地点、在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情况。文字记录应当与物或者绘图、照片、像相符。勘检查、搜有参加勘检查、搜名或盖章。

() 在勘检查、搜查现场提取物或者提取血迹、体液、毛、指等痕迹、生物本及其他检测样,必在勘检查、搜中有详细的提取位置、提取方记录, 并有目照片和提取清

() 对现场进行多次勘检查、搜的,在制作首现场检查、搜工作记录后,逐次制作充勘检查、搜工作记录行勘检查、搜的,充勘检查、搜的原因。

() 认应当在侦查主持下个别进行,且侦查不得少于二人,除尸体、所等特定象外,辨认对当混在具有似特征的其他象中,辨中不得任何指示或暗示。辨侦查、辨人、见证名。辨犯罪嫌疑人,被辨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罪嫌疑人照片行辨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并应选被辨人的近期照片。辨物品,混的同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物品照片行辨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但确实难以找到合适同物的特殊物品,或者开展辨前,辨人能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物数量不受限制。

() 侦查实验的情况当写成笔侦查实验事由、条件、经过果,由参加实验的人名或者盖章。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的条件相当,没有明差异,且不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

() 检查、搜、辨侦查实验侦查当全程同步像。因本指引第五条第三款定的特殊情况确无法或者不宜像的,当在笔中即注明原因。

() 检查无法同步像的当有见证。搜查应当有被搜人或者其家属、、其他见证。勘检查、搜录应当有上述在名或者盖章。由于客原因无法找到符合条件的在员见证,涉及国家秘密、商秘密及个人,不宜有见证人在的,当在笔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检查、搜、辨侦查实验等笔不符合第二十二条,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举证当采取如下措施

() 提供勘检查、搜、辨侦查实验过程的全程同步像。

() 公安机关正或者提供合理解明材料。

() 侦查到庭作出明。

第二十四条  检查、搜、辨侦查实验等笔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或者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实施勘检查、搜,不能作出合理解或者明。

() 施勘检查、搜的人与笔上的名不符或者没有名,没有同步,且不能作出合理解或者明。

() 检查、搜没有见证人在或者见证人不符合要求,没有同步像,且不能作出合理解或者明。

() 检查、搜缺乏现场图现场照片,没有同步,且不能作出合理解或者明。

() 具有以下不符合范要求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或者:辨不是在侦查主持下;辨没有个别进;辨认对象没有混在具有似特征的其他象中,或者同一辨同一案件的多名被辨以上辨认时,重复使用了陪人或者陪照片;辨人明暗示或者明有指嫌疑;不能辨是非、不能正常感知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所作的辨

()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发时条件存在明差异,侦查实验不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或者明。

第二十五条  当符合下列要求

() 当提取原始存,并附有提取程和内容的概要,包括持有人身份、制方法,提取人身份、提取时间、地点、方法及提取人、持有人名等。原始持有人是位的,当加;盖位印章。没有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当在笔上注明情况。

() 无法提取原始存的,当由二人以上参与复制,并附有包括无法提取原始存的原因、复制地点、复制时间及复制程的笔,并由制作人和原始存持有人在上述笔名或者盖章。没有持有人在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当在笔上注明情况。

() 检查、搜侦查提取的,当附检查、搜和清,并有侦查、持有人名。没有持有人在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当在笔注明情况。

() 、剪、增加、改等情形或者迹象。

() 提取料的当全程同步像。有本指引第五条第三款所列无法、无需或者不宜像情形的,当在笔中即注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子数据当符合下列要求

() 当提供原始存,附有提取并封存的时间、地点、程的明,并有持有人、提取人、封存人的名。由于客原因无法或者不宜提取子数据原始存的,可以复制子数据, 或者采取打印、拍照、截屏或者像等方式固定相关, 并附相关原因、复制程等情况明,有侦查、原始存持有人名。原始存持有人是位的当加盖位印章。没有持有人在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当在笔上注明情况。

() 检查、搜侦查提取的,当附检查、搜和清,并有侦查子数据持有人名或者盖章。没有持有人在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当在笔上注明情况。

() 子数据的,当制作据通知,注明需要据的相关信息,通知子数据持有人、网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执行。并附有注明案由取人取的时间、地点、格、类别、文件格式,以及取的理由和依据等相关情况明。

() 数据恢复、破解等方式取被藏或者加密的子数据的,需要特注明,并由参与数据恢复、破解人名或者盖章。影响子数据真性的,不得作定案的依据。

() 提供复制子数据的,当有二人以上参与复制,并附有包括无法取原始存的原因、子数据的来源、原始存存放、复制地点、复制时间及复制程的文字明和复制像,并有制作人和原始存持有人名或盖章。没有持有人在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盖章的 当在笔上注明情况。

() 、剪、增加、改等情形。

() 提取子数据的当全程同步像。有本指引第五条第三款所列无法、无需或者不宜像情形的,当在笔中即注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料、子数据有下列不符合法律和有关定情形的,当采取相措施

() 检查、搜侦查提取、复制的子数据,勘检查、搜没有记录或者记录有矛盾, 或者提取、复制笔上没有侦查、持有人、见证名或盖章,或者侦查见证人不符合法定条件,当提供提取、复制该视料、子数据的同步,或者提取人、复制人出庭明情况。

() 子数据示的时间与北京时间差的,正或者作出合理解

() 子数据不能直接反映案件情况的由提取子数据的侦查或者相关专业作出一步具体明。

() 对该视子数据的真性有疑的,定。

第二十八条  子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到定罪量刑,不能正或者作出合理解明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来源或者提取、复制程不明。

() 存在、剪、增加、改等情形或者迹象。

() 提取、复制等收集程序或者方式不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不能保证视子数据的客、完整性。


第三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和查办案件程中依法收集的物书证子数据、检验报告、定意、勘检查据材料,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人民察院审查,收集程序符合法律和有关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查证,可以作定案的根据。

于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和查办案件程中收集的、被害人、嫌疑人供述和解等言词证据材料,在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后,司法机关当重新收集,或再依法调查

根据法律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组织,在行政法、查办案件程中依法收集的据材料,可以视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收集的据材料。

第三十条  人民察院对认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面意,并附有被告人认罚结书、听取被害方意或者明被害方意面材料,以及辩护人或者班律

被害人死亡或者被害人及其近属确无法,或者被害人在侦查阶段的询问上已表明度的,可以不附听取被害方意或者明被害方意面材料。

第二十一条  侦查卷宗当附有破案经过说明,详细明下列情况:

() 情况。包括案人、时间案地点、案方式及案的具体内容,或者线索的其他来源。

() 破案经过。包括立案时间、案由,侦查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依据和侦查措施及犯罪嫌疑人案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情况。

() 犯罪嫌疑人案后第一次供述以及根据其供述、提取的物书证据情况,特蔽性、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取的被害人尸体、物、作案工具、生物痕迹等据情况。

异地侦查机关抓犯罪嫌疑人的,抓获经过应当由直接犯罪嫌疑人的案人位出具。

于不宜公开的技术侦查匿身份侦查、控制下交付等特殊侦查措施破案、抓犯罪嫌疑人的,破案明中可以不写明具体侦查措施及经过,但明是采取特殊侦查施破的。

破案经过说当加盖侦查机关的印章,并由经办相关案人和出具该说明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二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可以随案移送作为证据使用。作为证据使用当有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和相关据收集程的明材料附卷。

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取的材料当随案移送作为证据使用

() 对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有关作用的。

() 对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性有关作用的。

() 对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重,尤其是死刑适用有关作用的。

人民察院、人民法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技术侦查证的,在不危及有关人的人身安全、泄露侦查秘密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当予以助、配合。

第三十二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取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制作:

() 术侦查措施取的音频视频材料,将音频视频制作成光存介,将音内容原样转换为文字材料,并附制作,写明材料形成的时间、地点、象、措施及技术侦查措施批准位、批准决定文号等,由制作人名,加盖采取措施的侦查印章。频视频料中涉及的号、暗、俗、方言等,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言、案件特点及行规则明其含

() 频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还应当同收集音主体身份的据。犯罪嫌疑人否频语音系其所该证据是定案件事的关键证据的,由公安机关委托,犯罪嫌疑人的声音与音频语音的同一性行声纹鉴定。定意见书和音频资料一并附卷。

() 术侦查措施取的据材料,使用纸质印件保存、移送的,当加盖负责术侦查的印章;制作成光等存保存、移送的,当制作明材料,注据材料形成的时间、地点、象及制程等,由制作名,加盖负责术侦查的印章。

第三十四条  随案移送的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秘密、个人私的,相关案人诉讼参与人当予以保密。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明密独装成卷。

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当事人身份据,当由公安机关通当事人的身份和指DNA等生物信息比调查仍不能确当事人身份的,当通当事人自述的籍所在地籍管理部门进一步核,防止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具体操作当按照《广省高人民法院、广省人民察院、广省公安关于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指行。身份(或复印件)及比调查的所有相关材料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如提供姓名、住址或身份不明的,若犯罪事清楚据确、充分,可以按其自的姓名移送审查和提起公,但不停止其身份的侦查和相补查补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前科的, 身份还应当附上前科明、明以及相生效的裁判文等。

死亡被害人的身份情况存疑的,身份明材料还应当包括其与近属的DNA 定意及家属、相关知情人的辨、指材料。

当事人有影响定罪量刑的职业、残疾等特殊身份信息当附有相关据材料。

第三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可能存在精神异常、醉酒、吸毒或因服用精神类药物、麻醉品等情形,或者提出相关抗或指,公安机关当及收集据,依照定予以检验鉴定。

第三十七条  提取、扣押的(原物) 据,原当随案移送。确不宜移送的当制作据清卷移送,原物由提取、扣押机关妥善保管,不得调换损毁或者擅自使用理。根据诉讼需要,人民察院、人民法院权调取相应证据原物。

损毁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期保存的物品,当及拍照、像、检验定等方法固定据,再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封存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并制作相文字明材料随据照片、像、相关检验报及清附卷移送。

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毒品,在不起决定或者判决、裁定(含死刑复核判决、裁定)生法律效力后方可理。

第三十八条  与犯罪活有关的当作为证或扣押, 封扣押的涉案物清单应当随案移送,并附有明其、来源、价、在案件中的作用以及是否犯罪所得等材料。根据诉讼需要,人民察院、人民法院有权调取相应财物。人民察院在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的按照法所得、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本人物等类别明确区分,提出理意并提供相关据。

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或者其他涉案物依法作理。诉讼终结,由物物保管位根据判决予以置。


第四章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察院、人民法院当制联络人名案的侦查察官、法官或者联络人姓名、联络电话等内容,加盖()印章,随案移送。接收当在接收案件后,将本案人或者联络人的姓名位、联络电话等情况及移送位。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察院、人民法院当制作诉讼联络人名明本诉讼阶段的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人等人诉讼身份、姓名、性职业身份、电话、通信地址等内容,随案移送。

被害人死亡的, 当把其近属列入诉讼联络人名

第四十一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所指联络人名单资料由案件终结单独存卷移送侦查判机关案人员联系工作时查询,不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卷范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自印之日起行。

(编辑:南方刑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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