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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如何认定自首

更新时间:2021-02-22点击次数:1197次字号:T|T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主观上具有主动投案,积极配合侦查,对其犯罪事实能供认不讳即可,对其基于何种动机实施自首行为则可不必深究。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刑法第67条第1款已作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1、符合法定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


  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共有12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具体如下:


  (1)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 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 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 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 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9)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10) 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1) 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2) 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2、自首行为的主客观一致


  司法实务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必须查明其主观上是否有认罪、悔罪的态度,客观上是否能表现除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以及供述时能否诚恳地配合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主观上具有主动投案,积极配合侦查,对其犯罪事实能供认不讳即可,对其基于何种动机实施自首行为则可不必深究。


  

(编辑:南方刑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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