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刑事网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刑事文萃

刑事文萃

拆借资金与挪用公款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1-03-22点击次数:1503次字号:T|T
以拆借资金为名,逃避信贷规模控制和监督制度的非法拆借行为,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拆借资金与挪用公款,虽然都是对公款的处置方式,但拆借资金通常合法,挪用公款则触犯刑法。实践中,律师进行挪用资金罪辩护时应注意把握两者以下界限:

1、概念的区别。

拆借资金是指银行或企业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一种借贷的行为方式,是一种合法行为;挪用公款是将原定用于某方面的公款移作他用的行为,它侵犯了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2、行为方式的区别。

拆借资金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是经有权出借的人同意,并通过合法手续,如拆借协议、贷款合同,这是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债权关系;挪用公款是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公款挪用,使国家或集体对公款失去控制,具有行为上的隐蔽性和手段上的违法性。

3、社会危害性的不同。

拆借资金是一种融通资金的行为,它为解决公司、企业生产、流通资金暂时短缺起积极作用。如违反有关规定则是一种违规违纪行为;挪用公款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干扰和破坏了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4、名为拆借实为挪用的不同。

以拆借资金为名,逃避信贷规模控制和监督制度的非法拆借行为,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5、认定拆借性质是否合法的法律依据。

拆借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既要根据国家有关拆借行为的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也要根据《刑法》的规定进行确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510)46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这一规定,是认定银行间拆借资金是否合法的最直接根据。

(编辑:南方刑事网)

友情链接

首页 | 新闻中心 | 刑事热点 | 经典案例 | 刑事法规 | 刑事文萃 | 刑事知识 | 实务文书 | 团队介绍 | 联系我们 | OA系统

手机:13760695128 固话:020-66857288转8743 传真:020-66857288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9楼全层
Copyright © 1998 - 2016 南方刑事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