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是广州市某大厦的保安,1999年其与当时19岁的张某相识并恋爱,当时李某已38岁,但由于李某已婚并育有一女,张某一直无法与李某结婚。随着张某年龄的增大,其结婚的压力与日俱增,其父母和亲朋好友经常给其结婚压力,导致张某精神遭受极度困扰。在此情形下,2011年03月10日,张某向李某提出相约自杀的想法。当日下午18时许,李某与张某一起到荔湾区某日杂店购买了6斤烧烤碳,并于19时许入住荔湾区鹤洞路12号西侧A栋鑫都宾馆219房,并在房内燃烧烧烤碳自杀。11日凌晨0时许,李某突然醒来,发现张某已不醒人事,遂进行呼救,宾馆管理人员被呼叫声惊醒并前往查看,发现李某正对张某进行急救,随后李某和宾馆管理人员拨打电话报警和求救。但张某已因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据李某陈述)
公安机关指控,李某明知烧碳会造成张某死亡,仍与张某一起买碳相约自杀,导致张某死亡,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观点】
本网段长明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根据李某陈述,李某本案主观心态首先是劝说张某放弃自杀的想法,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李某主观认为烧6斤的少量碳并不会造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而躺到床上完成张某的愿望。因此,李某本案主观上不存在明知烧碳行为造成他人死亡而放任的主观心态。
2、本案中,提出相约自杀想法的是被害人张某,点燃木碳的是张某,李某仅仅只是陪同张某,因此,李某本案并没有帮助张某自杀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检察院意见】
辩护律师关于李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被检察院采纳,同时,检察院认为李某明知烧碳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而过于自信能够轻易避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以李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在被害人张某相约以烧碳方式自杀时,明知以烧碳方式自杀可能会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仍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被害人张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于惩处。判决如下:
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