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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阅卷思考

更新时间:2017-03-27点击次数:8897次字号:T|T
近日法律人朋友圈群情激奋,十八路诸侯有形无形的组成联盟,齐声声讨一份刑事判决!甚至连易中天等文学家都出动了,这绝对是中国法治里程碑的事件。事情的起因是南方周末的一篇《刺死辱母者》的报道,矛头直指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事情进展将如何,我们拭目以待,案情事实如何,我们娓娓道来,当然,仅能从披露的证据来分析。
鉴定意见

1.冠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6428日出具的(冠)公(刑)鉴(尸)字[2016]0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记载:死者杜志浩上腹部正中见一纵行2×0.5cm哆开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锐一钝,创壁光滑,创腔内见脂肪组织,深大腹腔,腹部正中创伤进入腹腔创道斜向右后上方经大网膜至肝右叶造成肝固有动脉2cm裂伤口及肝右叶下侧面裂伤长4cm8cm,创道长15cm.论证:根据杜志浩上腹部的损伤形状、特征分析,该损伤符合被他人用锐性致伤物(如单刃尖刀之类)在外力作用下所形成。鉴定意见:杜志浩系失血性休克死亡。(律师思考:从创口部位、创道深度来看,被告人于欢的捅刺行为幅度较大,有针对性)

2.冠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654日出具的(冠)公(刑)鉴(伤)字[2016]25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记载:伤者严建军左腹部(律师思考:人体重要部位,伤者是在身体运动过程中受伤,不排除躲避情形等情况)可见一横斜行皮肤创伤为4cm,创缘较整齐,创角锐,已缝合。根据病历记载,创伤位于脐左侧锁骨中线,边缘尚规则,伤口周围可见活动性渗血,深达腹腔,并可见小肠外露。分析说明: 根据检验所见损伤特征分析,伤者严建军的损伤符合锐性外力所形成;结合病历及影像资料分析,严建军确证存在左腹部外伤后,造成小肠距屈氏韧带100cm处贯通伤,有肠内容物溢出,如不及时行肠修补术、小肠裂口全层缝合+浆肌层包埋术,将危及生命。上述损伤对人体重要器官功能有严重损伤。鉴定意见:严建军之伤情属重伤二级(律师思考:重伤)

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20161013日出具的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 2693 号鉴定意见书,对郭彦刚伤情重新进行鉴定,记载:右侧胸背脊住见一条长度为4.0cm的皮肤瘢痕(律师思考:人体重要部位)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郭彦刚遭他人持械作用,致血气胸伴肺萎陷,失血性休克等,已危及生命,且具有手术适应症,评定为重伤二级(律师思考:重伤)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聊检技审[2016]4号对郭彦刚伤情审查意见:经审查,郭彦刚被刀捅伤后造成右侧液气胸,右侧肺脏压缩达到 70%以上,伴右肺下叶肺不张,伤后血压降低、心率增快、血红蛋白明显降低,具备手术指证,虽然术前心跳停止不得不改变治疗方案,但心跳停止充分说明了其伤情危重。综合分析,同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中被鉴定人郭彦刚遭他人持械作用,致血气胸伴肺萎陷,失血性休克等,已危及生命,且具有手术适应症,评定为重伤的鉴定意见。

4.冠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6510日出具的(冠)公(刑) 鉴(伤)字[2016]25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记载:伤者程学贺左胸部锁骨中线第67肋间(律师思考:人体重要部位,伤者是在身体运动过程中受伤)可见一横斜行皮肤创伤为2.8cm,创缘较整齐,创角锐,已缝合。分析说明:根据检验所见损伤特征分析,伤者程学贺存在左侧腹腔积血,对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评定为轻伤二级。鉴定意见:程学贺之伤情属轻伤二级。

5.冠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 2016425日出具的(冠)公(刑) 鉴(伤)字[2016]23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刘付昌之伤情属轻微伤。

6.冠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 2016427日出具的(冠)公(刑) 鉴(伤)字[2016]23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检验所见:伤者于欢左项部可见一横行表皮剥脱为1.1cm,结痂;左肩部可见多处皮下出血,大4×0.3cm0.7cm。鉴定意见:于欢之伤情不构成轻微伤(律师考虑:有伤情,能否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实杜志浩等人的殴打行为?但从受伤情况来看,损伤较轻,且在不重要的部位;颈部伤是否由勒颈等行为造成?其次,从四名被害人的受伤程度、受伤部位、受伤结果来看,捅刺方向均有针对性,都是对准被害人的人体重要部位而去。思考两个问题:与事态的紧迫性是否相符?防卫程度是否恰当)

7.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聊)公(刑)鉴(遗传)字(2016) 135号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

在送检的被告人于欢手中带有暗红色斑迹的刀子的刀刃上、现场门厅台阶南4m正对门厅13×4m范围内提取的暗红色斑迹上、现场门厅平台由北向南至台阶成趟暗红色斑迹处提取的擦拭物上、现场门厅台阶南4m,东2.5cm处,170×130cm范围内提取的暗红色斑迹上,现场大厅内距北墙200cm,距东墙102cm,644×327cm范围内提取的暗红色斑迹上、观场接待室门口西侧48cm靠北墙地面132×17cm 范围内提取的暗红色斑迹上均检出人血,均支持为被害人郭彦刚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在送检的被告人于欢手中的带有暗红色斑迹的尖刀刀柄上检出混合基因分型,包含被告人于欢的基因分型。

在送检的被告人于欢所穿的浅蓝色带腰带的牛仔裤上检出人血,支持为被害人程学贺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在送检的被告人于欢所穿的藏蓝色FAIRWHALE牌夹克上检出人血并获得混合基因分型,包含被告人于欢和被害人郭彦刚的基因分型。

在送检的现场接待室内距北墙70cm,距西墙350cm150×50cm范围内提取的暗红色斑迹上检出人血,支持为死者杜志浩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在送检的现场接待室内距南墙 117cm ,距东墙160cm150×50cm范围内提取的暗红色的斑迹检出人血并获得混合基因分型,包含被害人程学贺和郭彦刚的基因分型。(律师思考:证实于欢持刀捅刺及被害人受伤的事实)

8.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柳)公(刑)鉴(毒)字[2016]104号毒物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检验意见:在死者杜志浩心血中检出乙醉成分,含量为 148.0mg/100mL

9.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聊)公(刑)鉴(遗传)字(2016) 903号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

在送检的现场门厅台阶南4m,正对门厅13×4m范围内南侧、北侧、西侧靠北位置提取的暗红色斑迹检出人血,支持为被害人郭彦刚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在送检的带有暗红色斑迹的尖刀刀尖、刀刃、刀刃刀柄结合处均检出同一男性人血,支持为被害人郭彦刚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刀柄处检出一男性人血,支持为被害人程学贺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律师思考:证实于欢持刀捅刺的事实)

() 视听资料

1.出警民警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案发当晚出警情况。(律师思考:系客观证据,可信程度较高,能证实案发时的现场状态,通过执法记录仪记录显示的场景,可评估当晚的事态紧迫程度、民警处置方式是否妥当、现场状况、人员相处关系等多个细节,对考虑本案事态是否紧迫,民警是否渎职有一定的评估和鉴别作用。律师认为:如果民警到场后,显示事态得到控制,人员相处貌似正常,暂无采取隔离或带离现场措施的必要,民警处警工作暂无失误)

2.从厂子门岗摄向办公楼的监控、从办公楼摄向大门口方向的监控、办公楼内的监控显示:201641416时许有多人陆续开车来到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至19时许,有人开车拉来了啤酒、烧烤炉子等,之后聚在办公楼门口(吃饭),直至2150分许,在门口的人都进到办公楼内。22 13分一辆警车到达,民警下车后进入办公楼;2217分许部分人员送民警出来办公楼,有人回去。22 21分许,民警快速返回办公楼,进入接待室后要钱一方受伤的、没受伤的陆续跑出接待室,乘三辆车快速驶出公司。(律师思考:系客观证据,可信程度较高,2150分之前,杜志浩等人在门口骚扰,对公司正常经营秩序造成影响;从21502213分,于欢母子可能受非法、直接拘禁的时间为23分钟,时间上来说,与其他非法拘禁案件动则十几个小时、一天甚至几天来说,算较轻;此外,考虑报案时间滞后和出警时间,不能证实民警接处警有拖延、怠慢的情况;最后,民警在接待室与当事人接触的时间有4分钟左右,说明有处置过程,如果仅仅说民警仅进来打个招呼,说一二句话就走,不符合事实)

3.办公楼内一楼西向东的监控显示民警及其他人员进入接待室的情况(律师思考:配合执法记录仪记录内容,证实民警处警)

4.于欢指认现场录像,于欢指认作案现场位于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接待室东南角窗户北侧,自称在接待室内靠东墙南边那个办公桌东头拿的刀子。

() 证人证言

1.苏银霞证实,我们厂子因为倒贷款于20147月份从吴学占那里借了100万元(律师思考:有原由),口头约定是百分之十的月息,后来我们陆续的还给他152. 5万元。2015 4 14 日下午四点钟左右,吴学占下边八九个人到我厂子继续逼我还钱,把房子过户。晚上他们从办公楼门厅外边弄了个桌子吃饭喝酒。晚上九点多,他们吃饭后还是逼我还钱。在办公楼一楼接待室,那个下巴有胡子的搜子(即被害人杜志浩)说一些难听的话糟蹋我和我儿子于欢,还脱裤子、裤头露出下身对着我们几个(律师思考:有侮辱行为,但没媒体提及的摁头进马桶和杜志浩用私处蹭脸等细节,是否有?有待苏银霞证实或现场其他证人证实,律师认为,这是一些重要细节,从二审辩护角度考虑,可以发掘、考虑,但要以事实为准,有就有,没有就没有!),把我儿子的鞋子脱下来让我闻,然后又把鞋子给扔了(律师思考:有侮辱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到晚上十点多钟的时候,派出所出警民警到了接待室问我们谁报的警,我说对方的人打我儿子了(律师思考:看有无其他旁证证实,较重要,有,对辩护有利),民警到门厅外边问怎么回事(律师思考:民警没有离开,仍在处置的过程中)。我和我儿子当时想跟到门外边去,对方那些人不让我们出去,就开始在接待室里打我和我儿子(律师思考:看有无其他旁证证实,很重要,有,对辩护有利),对方四五个人让我儿子坐那个沙发上,我儿子不坐。他们就打我儿子(律师思考:看有无其他旁证证实,很重要,有,对辩护有利;鉴于是利害关系人的陈述,为排除倾向性供述,多留意其他旁证有无印证),我儿子就拿了一把水果刀把对方三四个人捅伤。110 民警听见动静又回接待室,民警给我儿子要刀子,于欢说:他们出去了,我就把刀子给您。对方的人都出去了,我儿子于欢把刀子给民警了,然后民警就把我和我儿子带到派出所了(律师思考:有配合,不顽抗,反映于欢的当时心态和主观恶性,对辩护有利,同时,要考虑是否是自首或其他可以套上的从轻辩护的理由)。于欢捅人用的刀子是接待室里的水果刀,当时在什么地方拿的我没看到,但那把刀子平时就在接待室桌子上放着。我这边的工人刘付昌的眉毛上侧不知道被谁打的起来一个包。

2.于秀荣证实,2016414日下午四点三十分钟左右,我从家到公司上班,一进公司大门,看见在办公楼门厅附近有一伙人,得有十个八个的,现场乱哄哄的。当时对方还有一个年轻的女的,在那里大喊大叫。我吃饭后我就在宿舍窗户不断向外看。我看见苏老板。于欢、马金栋、张立平还有两个那边的年轻男子跟着,一块去伙房吃饭,我看见苏老板他们在伙房里待了大约得有一个多小时,就又回了办公楼。我在宿舍里待了大约过了两个小时左右,从宿舍里听到西边办公楼那里乱哄哄的,声音很大,我和我对象就从宿舍楼下来,向办公楼那边跑。我对象就打了

作者:滕云,单位:广州盈科经济职务犯罪刑事部 (编辑:南方刑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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