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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阅卷思考

更新时间:2017-03-27点击次数:8898次字号:T|T
近日法律人朋友圈群情激奋,十八路诸侯有形无形的组成联盟,齐声声讨一份刑事判决!甚至连易中天等文学家都出动了,这绝对是中国法治里程碑的事件。事情的起因是南方周末的一篇《刺死辱母者》的报道,矛头直指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事情进展将如何,我们拭目以待,案情事实如何,我们娓娓道来,当然,仅能从披露的证据来分析。
110(律师思考:没证实有媒体提及的摁头进马桶和杜志浩用私处蹭苏银霞脸等细节)

3.刘付昌证实,昨天下午 4 40 分左右,接张立平电话,我骑摩托车回到公司,看到有一伙人在公司办公楼前要账。晚上的8点多的时候,苏总和于欢来伙房里面吃饭,有两个人跟着过去的。吃完饭以后,苏总、于欢等人回到了办公楼的接待室,那伙要账的人有跟着过去的,也有坐在办公楼前面喝酒吃烧烤的。后来我走到办公楼前面的时候,我透过窗户往里看了一眼,看见要账那伙人围的圈更小了。马金栋出来后对我说:快,报警吧,他们开始侮辱霞了。我发现在苏总和于欢坐的沙发前面有一个人面对他们两个,把裤子脱到臀部下面。(律师思考:有侮辱行为,但没媒体提及的摁头进马桶和杜志浩用私处蹭苏银霞脸等细节)我就拿着手机报警(律师思考:可佐证报警时间,可考虑民警是否及时出警、是否不作为的问题)。派出所民警进了办公楼里面一段时间后出来,正说着话,就听见办公室里有人咋呼,我跑到办公楼里面,看见接待室里面那伙要账的人,围着于欢,有人拿着椅子朝于欢杵,于欢一直往后往南退,退到一个桌子跟前,我发现于欢手里多了一个发亮的水果刀朝围着他的那几个人挥舞(律师思考:第一,没提到之前于欢和苏银霞有挨打的情况;第二,该细节有可能是目击于欢捅刺被害人的过程,建议二审申请该证人出庭作证,细致描述细节)。我就跑到接待室的门口,我一进屋,一个男的一拳打在我左眼上,派出所的民警让苏银霞、于欢和我到派出所去了。

4.张立平证实,4点半左右多的时候,接苏银霞电话,我来到办公楼,有一个二十多岁的女子和几名二十多岁的男子在楼前面站着。苏总和对方对骂(律师思考:暂无威胁逼身),后来他们去了一楼办公室,那些要账的人就坐在一楼办公室外面的台阶上了。晚上,苏总、于欢等人去伙房吃饭,要账的那边也派人轮流跟着(律师思考:是否已开始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感觉有争议,不绝对,毕竟还能按自己的意愿从事活动,例如吃饭、对骂等,但实情是确实已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说成是已经限制人身自由有点牵强)。吃完饭后,他们都回到了办公楼一楼。晚上八点半以后,又过来一个中等身材的男子,小眼睛,下巴留着一绺短胡须,带胡须的男人就指着苏总就骂,脱裤子并漏出生殖器(律师思考:做人切莫逼人太甚啊),还说了一些骂人糟蹋人的话。(律师思考:有侮辱行为,但没媒体提及的摁头进马桶和杜志浩用私处蹭苏银霞脸等细节)出来后,刘付昌说他已经报警了。

5.马金栋证实,我退休后来苏老板的厂子帮忙。2016414日有人来源大工贸讨债,在讨债过程中,辱骂、殴打(律师思考:从刘付昌证人证言来看,马金栋是个重要的现场证人。刘证实有殴打行为,建议申请该证人出庭,就殴打细节作证,如能证实,对辩方有利)源大工贸的老板苏银霞和她儿子于欢,后期他们互相推搡起来。派出所民警来到后,我就和于秀荣跟派出所民警说情况(律师思考:民警确实没有离开,调查工作还在继续,但于秀荣笔录没提及这个情况,应补充调查了解,如证实一致,确实说明民警没有不作为或渎职的行为),这时听见办公室里有人喊攮人了!攮人了!当时受伤的两三个人,讨债公司的人就开车把伤者拉到医院去了,最后,听说是死了一个。

6.李忠证实,昨天下午,我和郭延刚、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等十一人找老板苏银霞要账。我们就是盯着苏银霞还钱,她儿子于欢一直在那里跟着她了。另外还有一两个工人。晚上我们从办公楼大厅南边弄了桌子烧烤,喝酒。要账的时候我们没有对苏银霞、于欢母子进行殴打(律师思考:有不同的说法),就让她们从屋子里待着了。他们往哪里去,我们就安排人跟着。没打他们,但是骂他们两句,说话糟蹋他们了。晚上十点多,开发区派出所的民警去了说:要账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说。(律师思考:民警有处置行为)派出所的民警出来门准备走(律师思考:有不同的说法,出现争议,该情况涉及民警的出警工作是否妥当的问题,要查实啊!如果民警工作确有不妥当的地方,客观上造成于欢的自保心态就会强化,对其减责和后来采取行动的动因有利)呢,这时于欢要往外冲,我们几个不让他走(律师思考: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有利辩方),让他坐回屋里去。我听见于欢大声喊起来了:你们谁也别过来!过来,我弄死恁!我扭头一看,于欢手里拿着一把刀子在接待室东南角那里站着大声咋呼着。郭延刚、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在旁边不远的地方捂着身上往外走,已经流血了,地上也有血了。他们便去医院了。

7.郭树林证实,2016414日下午4点半左右,我跟着赵荣荣一块去的冠县源大工贸厂子里。晚上十点多,派出所的警车就到厂子里了。进去接待室之后,我往南一看,女老板的儿子手里拿着一个家伙朝郭彦刚捅了一下,郭彦刚一扭身攮到他后背嘞。我再一看那个小伙子右手里拿着一把尖刀,这时候人乱哄哄的都往外走。派出所的人又回来进了接待室。

8.张博证实,2016414日下午4点多钟,接李忠电话我打车去了源大工贸厂。郭树林等人陆陆续续地来了。下午六点多钟,有人拉回来烧烤炉、酒等物品,我们就在办公楼一楼大厅外吃烧烤。这时候杜志浩开着车也来了,吃饭的时候我们安排人看着那个女老板。晚上十点多吃完饭,杜志浩、郭彦刚他们进去接待室了。杜志浩言语侮辱那个女老板,还将老板儿子的鞋扔了。派出所的民警进接待室之后,女老板和她儿子说我们这边的人揍他们了,杜志浩、郭彦刚就说没人动手打他们。派出所民警说:你们要账行,但是不能动手打人。派出所的三个民警就出来接待室,这边的人拦着他娘俩不让他们出去(律师思考: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有利辩方)。杜志浩拉着女老板的儿子说:你坐下,坐下不咋着你。后来我听见郭彦刚喊起来了:哎哟!我看郭彦刚一只手捂着后背,一只手扶着桌子,那个女老板的儿子右手拿着一把刀。另证实,当时看见杜志浩脱裤子了,也看见杜志浩拿着鞋往苏银霞脸上捂的时候被苏银霞打飞了(律师思考:有侮辱行为,但没媒体提及的摁头进马桶和杜志浩用私处蹭苏银霞脸等细节)

9.么传行证实,2016414日,我到冠县源大工贸厂子里去了,晚上就从大厅外边那里烤的烧烤。我们吃饭的时候杜三(即被害人杜志浩)开车到了。女老板去伙房吃饭时,我和另外一个人轮流看着她们,不让她们跑了。吃完饭又去了接待室。杜三说了几句就开始骂上了,还站在茶几北边脱下来裤子,脱到大腿根儿前了。(律师思考:有侮辱行为,但没媒体提及的摁头进马桶和杜志浩用私处蹭苏银霞脸等细节)但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律师思考:非法拘禁时间确实不长),女老板和她儿子想跟着民警出去,我们这边的人怕他们跑了,拦住他俩了。我们把女老板的儿子摁(律师思考:结合其他证据考虑该些行为的性质)在了一个长沙发上。后来女老板的儿子不知道从那里拿的刀子说:别过来,都别过来,过来攮死恁。杜三往前凑过去,我看见那个小子拿着刀子朝杜三正面攮了一下,郭彦刚从西边朝那个小子跟前一凑,想往西跑的时候,那个小子跳着往前伸了一下手,郭彦刚用手捂住后背了,随即就出血了,程学贺和严建军应该都是朝那个小子跟前走的时候被捅伤的。

10. 杜建岗证实,2016414日晚上,我跟杜志浩一块去一个厂子里要账。吃完饭杜志浩现金取得办公楼大厅往东第一个房间,见到厂子的女老板跟他儿子。杜志浩跟着那个女老板吵吵起来,嘴上带脏字了。那天晚上,杜志浩就是在那个厂子里边被人捅了。当时,我看到那个女老板的儿子在房间的东南角位置站着了,右手拿着个刀子。

11. 张书森证实,那天下午接李忠电话,下午五六点钟我们到了源大工贸厂子。杜志浩是在当天晚上8点左右到的,晚上10点左右,吃完饭了。我们几个去办公楼大厅东边那个房间内了,是杜志浩先进去的。在那个房间内,主要是李忠、杜志浩他们两个跟苏银霞谈话了,主要是让苏银霞还钱。后来派出所民警来了,离开办公楼时,欠账的男孩也要跟着出来,我们这边的人挡着不让出来。后来我再进屋刚好看见于欢拿着刀,严建军捂着肚子并且肚子上有血,郭彦刚刚想跑被于欢用刀子捅了后背一刀(律师思考:不利于辩方),出来办公楼后,发现杜三和程学贺也被捅伤。要账的过程中,看见杜志浩把自己的裤子和内裤脱到大腿根,把自己的阴茎露出来对着欠账的女的,把欠账男孩的鞋脱下来,并在欠账母子面前晃了一会,对着欠账女子说的话很难听,还搧过欠账男孩一巴掌(律师思考:第一,有侮辱行为,但没媒体提及的摁头进马桶和杜志浩用私处蹭苏银霞脸等细节;第二,有证实有对于欢实施暴力行为,该事实与被告人于欢的供述、证人苏银霞、马金栋证言以及于欢的伤情鉴定报告书相吻合,基本可以证实杜志浩等人有殴打行为发生,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这个事实,是错误的)。

12. 赵荣荣证实,苏银霞分两次借了我110万元,第一次是2014728日从我那里借了100万;第二次2015111日从我那里借了10万元,借款的月利率是百分之十。2016414日,我到苏银霞的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要账去了。413日我就碰见杜志浩了,我给他说了第二天下午去苏银霞厂子里找她要账,杜志浩当时说他有事,等他忙完了就过去。

13. 苗龙松证实,414日那天下午四五点钟我和郭彦刚一起去了那个厂子,后来郭树林、赵荣荣、李忠、杜志浩也分别到了,当时我被安排看着苏银霞了。

14. 出警民警朱秀明、徐宗印关于本案出警经过和有关情况的说明。(律师思考:看与执法记录仪、证人证言等证据有无出入和矛盾的地方)

15. 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协勤队员宋长冉、郭起志证实接警后与朱秀明一起出警的情况,与朱秀明的出警经过证明的内容一致。

() 被害人陈述

1.程学贺陈述,2016414日下午大约四点钟左右,我跟着李忠,还有严建军、么传行、张锁(张树森),一起去的工业园源大工贸那个厂子要账。晚上我们从办公楼一楼大厅外边烤串喝酒,女老板和她儿子从伙房里吃的饭。么传行和另外一个矮个儿瘦子轮流守着他们了(律师思考:有一定证据印证,但不能绝对说已是非法拘禁的开始)。后来杜志浩开车来了。晚上十点多,吃完饭我们就进接待室,杜志浩向那个女老板要钱,并带几句骂人的话。后来派出所的警车到了,派出所的民警说:有事说事,别动手,不能打架。派出所的民警就出去了。我返回接待室之后,屋里乱哄哄的,有个人拿着一个黑东西朝我肚上攮了一下,我一看是那个女老板他儿子攮的。我立刻捂住我的伤口了,郭彦刚当时也往外走,他一只手捂着后背。我、杜志浩坐在杜志浩的黑色广本轿车去医院了。

2.严建军陈述,2016414日下午四点钟左右,接李忠电话,我们一起开车去的源大工贸那个厂子,晚饭在办公楼大厅外边支摊子烤的串,我们开始吃的时候,杜志浩开车到了。他们吃完饭去接待室嘞,跟苏银霞谈。后来派出所的人到了,派出所的民警劝了两句,就离开接待室往外走。我和杜志浩、郭彦刚等人没离开过接待室。后来于欢不知道从哪里拿了一把刀子,他从南边过来捅了我肚子一下,后来郭彦刚后背被于欢捅了一刀。

3. 郭彦刚陈述,414日那天我们到了之后先说的苏银霞私刻公章的事。晚上我们从办公楼大厅前边弄桌子烤的烧烤。苏银霞和她儿子还有另外两个厂子的人从厂子伙房吃的饭。苗龙松和瘦高个儿倒替着从伙房外边守着了。后来杜志浩来了,吃完饭,我自己开车出去了,回来后看到派出所的警车到了。派出所的民警说:恁要账归要账,不能打架,然后派出所的民警出去接待室了。于欢和苏银霞也要跟着出去,我们这边的人说不能走,恁欠俺的钱不能走。我们让于欢坐沙发上,于欢不坐。他走到办公桌南边那里去了。我们几个人也跟着过去了。于欢当时面朝北,我和杜志浩、严建军、大贺从他北边往南边走(律师思考:感觉拘禁的手段、手法,还是较普通、寻常,似乎没有到把人逼上梁山的地步)。然后我看见于欢拿出一把刀子捅了一人一刀。我一看他拿着刀子杀人呢,我扭身往北跑,于欢一下子抓住我后领子了,捅了我后背一刀,于欢嘴里当时还说弄死你

()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于欢供述,2016414日下午3点左右的时候,有人来厂子里要账,我和我妈妈去哪里他们都跟着,还不停的骂我妈妈,晚上我们在餐厅里吃饭,他们就在屋外边守着。到了晚上9点多,他们强行把我们带到公司一楼接待室,他们嚷嚷着让我妈妈还钱,骂我妈妈,啥难听骂啥。后来,进来一个下巴留着小胡子,长头发,穿白色半袖的人(即被害人杜志浩),这个人进来吓唬我妈妈跟我,然后脱掉裤子,露着下体(律师思考:有侮辱行为,但没媒体提及的摁头进马桶和杜志浩用私处蹭苏银霞脸等细节)马金栋等人就劝阻这个人,后来那个留小胡子的人继续让我妈妈还钱,并且辱骂我妈妈和我,还把我的鞋脱下来,搧了我一巴掌(律师思考:较重要,但暂没见其他证据证实这个细节,从有力辩护的角度来考虑,要向现场其他证人核实)这时,派出所的民警到了,派出所的人劝说别打架,之后就去外面了解情况了(律师思考:民警没有离开,仍在处置警情,与证人马金栋说法相吻合,不能证实民警不作为或有渎职行为)。其他人让我坐到沙发上,我不配合,有一个人就扣住我的脖子把我往接待室带(律师思考:与法医鉴定报告有吻合),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律师思考:该细节如能证实,在当时状况下,于欢确实存在自救的前提和必要性啦。再好好向苏银霞、刘付昌补充调查当时的情况)。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朝着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他们过来还是继续打我(律师思考:如何打?程度如何?应细化),我就拿刀子冲围着我的人肚子上攘了一刀,一共攘了几个人记不清了,不是两个就是三个。我攘了他们以后,派出所的人又进屋了,制止了以后的行动,就把我带来派出所来了。


作者:滕云,单位:广州盈科经济职务犯罪刑事部 (编辑:南方刑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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